《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杰以虚构事由向西乡农商行申请贷款90万元,同年4月30日农商行向王某杰发放贷款90万元,贷款月利率8.67‰。同年5月6日王某杰将贷款50万元高利转贷给董某,月利息6分,5月7日将贷款30万元高利转贷给李某,月利息5分,共获取利息492000元。
2019年12月19日,王某杰偿还银行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227441.33元,违法所得为264558.67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杰户籍证明及照片、证人李某、刘某、朱某、董某1、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杰的供述、银行贷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杰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杰出借资金时账户尚有资金58968.32元,该笔资金包含在出借给董某50万元中,应当予以扣除,应当认定被告人违法所得为174396.93元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前还清银行的借款本息,未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杰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微法简评】
通过本案例可知,假设你出借的资金源自银行贷款,且违法进行高利放贷行为,那么是有可能被追诉定性为高利转贷罪,触犯刑法。
另外谈一下本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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