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缴纳了社保,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责任?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8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s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F
再审申请人南通s公司与被申请人F劳动争议纠纷一案,s公司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s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判决s公司支付F二倍工资是错误的。s公司与F已签订过书面合同,且正常为F缴纳了社会保险、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即便该劳动合同后被遗失,但F实际权利未被影响。2.原审法院判决s公司支付F赔偿金是错误的。F非法挪用资金属于违法行为,s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F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s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s公司应当向F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s公司虽主张其与F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被遗失,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因此,在s公司提供的“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参保人员增减申请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相关要素的情况下,亦无法直接认定双方曾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审法院判决s公司因未与F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F支付双倍工资,并无不当。
其次,s公司应当向F支付赔偿金。本案中,s公司虽主张F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给s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与F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但s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均未被立案,s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F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S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F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判决S公司向F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S公司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3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T公司
再审申请人x因与被申请人苏州T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并没有对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认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T公司未举证证明与x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x二倍工资。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缴纳社会保险仅仅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必备条款,不能因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免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中,x于2017年8月27日入职T公司,T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为x缴纳社会保险。结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T公司已按时支付x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保,并未侵害x的合法权益,且T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故一、二审法院采信T公司称管理不当导致劳动合同遗失的辩称,对x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的再审申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4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J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R公司
再审申请人J与被申请人重庆R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j申请再审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应该是劳动合同文本本身,重庆R公司始终没有举示劳动合同文本,原审法院依据《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判定重庆R公司与J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该备案册只需用人单位在网上办理,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无需上传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备案册不应作为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J入职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但重庆润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故重庆R公司并未依法给x缴纳社会保险,原审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重庆R公司是否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J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署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且该规定中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用以惩罚用人单位故意拒绝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J在重庆R公司工作期间,其工资不存在拖欠的情形,重庆R公司亦为J办理了社会保险,其不存在恶意侵犯J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至于J主张重庆R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晚于其入职时间,重庆R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情况与本案诉争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并无关联,J可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出具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表》可以证实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在该局备案。综上,R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J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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