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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龙川县城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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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龙府〔2023〕8号

根据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关于将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范围扩大至新城区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河梅高速公路龙川东出口;西至龙川火车客运站铁路;南至下泡水部队大门口(包括看守所、供销车队、迎宾大道龙舟训练基地至东江二桥段 ),兴莱鞋厂南边红绿灯路口;北至老城区马口莲部队大门口、苏区大道全路段、新城区广梅汕铁路。

二、举办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报县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举报电话:110)

五、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带头执行本通告。凡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依法对其个人进行查处,并商请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来源: 龙川县人民政府、龙川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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