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刑法是社会得以安定和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部落,独立政权还是统一国家,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保证政权的完整、国家的独立和社会的稳定。
但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需把握一定的尺度和限度。这种尺度主要体现在“死刑”的制定和实施上面,比如秦朝严苛的律法,秦朝的法律,所体现的最主要特点就是轻罪重罚,一些不经意间的“违法”很容易招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严格的监视制度下,稍微的言语不当可能会引发满门抄斩的株连之罪。正是因为死刑滥用所造成的社会恐怖,秦朝才会在短短的十几年之内走向灭亡,这也为后续的朝代留下了重要的经验。
死刑是有必要存在的,但在执行的时候必须掌握制度,这种深刻的认识让我国古代的死刑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
一、古代死刑中对天道与礼法的恪守
1.越发增多的死刑与极刑
在奴隶制社会乃至封建社会,法律条文与体系是非常完善且细致的,因为对于当时的国家与政权来说,社会上只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种身份,要想真正意义上的维护统治稳定,必须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来处理不同程度的犯罪。
这些不同程度的刑罚要正好对应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略微的偏差都可能会引起强烈的社会矛盾,所以在后续的政权更替之中,统治者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优化,甚至连死刑也演变出了多种不同的形式。
死刑,主要用于处决那些违法情节相当严重的罪犯。虽然都是严重触犯法律,但不同的性质也会导致刑罚的不同,这也是出现多种死刑的原因。
比如杀人之罪和谋反之罪,就是死刑之中的两种典型情况,相比之下,杀人的罪责虽然严重,但是情节比较轻微,在执行方面大都会采用“枭首”或是“弃市”。虽说都是死罪,但是是一种比较直接果断的刑罚,只需罪犯一人承担后果。
而谋反之罪,已经威胁到了皇权和统治,是所有死刑之中情节最严重的。对主谋的处理,会采用“凌迟”或“菹醢”等极刑,主要警告其不得犯上作乱,这两种刑罚不但会置人于死地,并且需要承受肉体上的痛苦折磨,需要将罪犯零割全身。
此外,对涉及谋反罪犯的行刑,一般都会涉及周遭之人,因为要彻底杜绝此类苗头,所以家人,朋友等都会被株连,比如满清的“文字狱”,一旦被冠上反清的思想,那么家族中人都会受到株连。
2.秋冬之际行刑
虽然古代社会死刑众多,但是在执行的时候总是会讲求一定的人道主义,其中第一条就是遵循天道,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对行刑时令的选择,在行刑的大致时间上,都会避开春夏,所谓“秋后问斩”都是源于这个规定。
之所以会呈现出这样的规律,是因为当时的统治者对“道”的遵循,古人云“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这都是在诠释世间万物的自然规律,所谓追寻“道”,无疑就是告诫人们遵守自然的规律与时令,这样才能长治久安的发展。
所谓规律,就是自然秩序。从古人的理解看,天道好生而恶杀,执行死刑乃是替天行道,所以应当顺应天意而行,春天乃是万物生长之际,被古人视作是废旧立新的开始,所以代天行罚,不应该发生在春季。
再者,夏季乃是大旱高发季节,这种自然灾害经常被古人理解为上天降罪,所以在此时,更不适合执行死刑这种忤逆上天好生之德的行为。
而秋冬属阴,尤其是冬季,万物沉睡之时,也是上天给予清算罪责之日,此时执行死刑才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这种对死刑的人道主义执行最早出现在西汉时期,董仲舒就曾对天第四季所代表的阴阳关系进行了阐述,“春,乃喜气之所在,玩物初生,不宜行刑,夏乃乐之气,宜养而不宜杀,冬乃哀气也,故玩物皆藏,宜行正道之法”。
3.行刑中的礼仪偏向
古代讲究秋冬之际行刑,但在行刑当天依然讲求时间要求,大都在午时三刻进行斩首、凌迟等死刑。
之所以选择这个时间段,也是有原因的,乃是应礼法之要求,午时三刻,“阳气正盛,而阴气衰落”之时,此时斩首,是古人眼中灵魂安息的最佳时机。
古人思想中的迷信程序是一时难以根除的,这种对鬼神的信仰直接表现在礼法之中,他们认为,祭祀是寻求灵魂安息之法,死刑也是如此,对于那些即将被行刑的罪犯来说,虽然明知没有生还的机会,但是口中依然在喊冤。
若是其他时候处死,必然会造成冤魂不散,这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是很难告慰祖先的,才会将执行时间选择在正午阳气旺盛之时,由两个强壮男性以酒引刀,做送行之势后再执行死刑。
另外,对于处死之人的尸身,一般会出于人道允许家人带走安葬。
4.避嫌与补救
这是古代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最能体现人道的一点,所谓避嫌,就是在选择死刑执行之间的时候,如果遇到重要节日或皇家的重要仪式,比如祭天或封禅大典等,便会将执行的日期进行适当延后,以表示对皇家威严的尊重。
所谓补救,就是对罪犯家属的经济补偿,在古代,对于判处死罪的男性罪犯,在死刑执行后会根据其家庭状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那时候的男性是家庭中主要的收入来源,一旦被处死之后便会导致家庭经济危机。
纵使身犯死罪,对其家庭的补助也算是死刑执行中独特的人道主义体现。
二、贵族与连坐死刑中的人道主义
1.维护人伦关系的做法
我国古代社会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是非常注重孝道和家族传承的,人伦关系和血脉延续的保存是古代死刑之中人道主义的最好体现,以死刑之中最严重的“诛九族”重罪为例,这种罪行一般用在有谋反之罪的王公贵族和民间组织上。
对于民间被抓获的造反组织,一般会被处于株连的重罪,这种刑罚也有人道的一面,如果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只要皇帝允许,便可以不全族处死,会为家族人伦关系的延续留下后代,即目前家庭中辈分最小的一脉。
虽然其余人等全都处死,但至少也保存了家族延续的根本,为了避免这些后代出于复仇多年之后再度进行造反,朝廷会强制命令将其交由血脉最疏远的旁系亲戚养育,或直接指定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进行寄样,成年之后再用其他理由领回。
这已经是古代死刑制度之中对平民在人道主义上的最大宽恕,而对于身犯死罪的皇亲国戚,宽恕力度可能要大得多,相比于平民造反,古代更多发生的是亲王谋逆夺权的行为,基于人道主义,此类死刑下存活的几率更高。
对于那些造反的官员和贵族,有些是会被直接处死的,比如皇帝的平辈亲王或后辈子侄的动乱,刑罚方面都是格杀勿论,能获得宽恕的都是一些皇帝的长辈或立下汗马功劳的重臣,比如朝中的王爷贝勒聚兵谋反。
虽然是必杀之罪,但这些人都是皇帝的长辈,若直接处死则有违家族人伦关系,杀死长辈,乃是不孝的表现,但不可不罚,一般这些人之中的主谋会被打入死牢或软禁,其余同党家眷会被直接流放到边疆地区常年徭役,没有宣召不得回京。
这种做法不仅是出于维护宗族关系的人道主义,也是将家眷作为人质,避免其再次进行造反。
2.尊严的维护
在死刑的执行方面,对于非杀不可的皇亲国戚,也会顾忌其最后的尊严。首先,他们不会被判处备受折磨的死刑,一般都会采用斩首或鸩杀等果断或温和的方式,鸩杀者,可选择在自己的府邸独自进行。保留最后的尊严。
即使是被处以斩刑,作为皇亲国戚也不会像平民一般在大庭广众之下直接被处死,而是会在车仗之上,四周有皇族御用的遮罩挡住真身,由刽子手在遮罩之内直接动手,此后便用此遮罩保护其尸身撤离法场,这便是斩刑的整个流程。
不让平民看到皇族斩首时的惨状,这既是对皇家颜面的挽回,也是对死者最后尊严的保留,从这一点上来看,古代已经将人道主义做到了极致。
总结
从总体上来看,古代的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必然的,早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到了封建社会对其进行了不断的充斥和完善,主要是更多的减少违反犯罪所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从根本上将,死刑是无法去废除的。
不但不能废除,在种类方面还不断地进行完善和增加的,但在执行过程之中,历朝历代都在基于基本礼法而尽可能践行着人道,无论是对其子嗣的保留还是尊严的保护,都是人道主义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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