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限高杆发生碰撞
驾驶员当场死亡
限高杆的管理单位应否担责?
鲁法案例【2022】556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2021年10月,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国道104线458公里黄河大坝南岸前张村由东向西行驶,与大坝上的限高杆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李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以该限高杆的管理单位济南黄河河务局历城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历城黄河河务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要求历城黄河河务局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2018年12月,历城黄河河务局为保证黄河堤顶道路安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38(公里)+810(米)处(即上述事故发生地)安装限高杆,限高杆上方标注有“2.7米”的警示标识,在堤顶道路两侧300-500米处双向设有“前方限高2.7米,超高车辆请绕行”的警示标识。
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长11.48米,宽2.55米,高3.58米。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堤顶道路是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为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道路兼做公路的,必须经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堤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堤防养护费。堤防养护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历城黄河河务局为了防止超高、超重车辆对黄河堤顶道路造成损坏,影响防洪运输功能,在堤顶道路安装限高标杆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已经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历城黄河河务局经审批在黄河堤顶道路设置限高杆,合法有据,且设置了警示标识,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李某驾驶重型车辆在黄河堤顶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由李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历城黄河河务局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李某亲属要求历城黄河河务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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