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 2023 年 2 月 1 日正式施行。
据悉,《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场地设施、仓储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应当履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专(兼)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将本办法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以及分支机构,用餐人数 300(含)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 餐人数 500(含)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 数1000(含)人以下的其他用餐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得分 80 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得分 80 分以下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被监督抽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10 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考一次,以补考结果判定考核是否合格。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办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应当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 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等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大中型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根据举办期限落实前款规定。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等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应听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并记录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四个等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价为D级且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 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以抽查方式现场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史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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