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澄江市人民法院)
12月20日,澄江法院审结首例人格权(骨灰安葬)纠纷案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部分玉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此次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父亲于2010年10月4日去世,母亲于2021年12月11日去世。2017年,被告及母亲居住的房屋在抚仙湖生态移民搬迁范围内,母亲随被告在外租房居住,由于被告拒绝签订安置房补偿协议,被告至今还在外租房居住。母亲去世后,被告将母亲火化后并把母亲的骨灰放置在出租房至今未安葬。另查明,父母亲生前随被告生活,母亲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被告负责料理。母亲生前表示,其去世后骨灰要在安置房放置一段时间。2022年10月31日,原告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母亲的骨灰交由其安葬。
法院审理认为,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和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特殊载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的骨灰安葬做出合理安排,合法行使相应的支配及处分权利,死者亲属对于骨灰的安葬应尊重死者的遗愿。另外,因死者骨灰对于死者亲属具有精神价值,骨灰的安葬方式必然影响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在亲属中具体由谁负责安葬,应结合死者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亲密程度、死者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等因素作综合考量。本案中,死者生前一直随被告生活,与被告更为亲密,且死者生前遗愿要求将其骨灰在安置新房内放置一段时间,故死者的骨灰由被告安葬较为适宜。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本骨肉相连,如今却对簿公堂,为了使双方冰释前嫌,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析法说理,最终原告同意母亲的骨灰由被告管理和限期安葬。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本意,也是司法核心,《民法典》首次明确死者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本案骨灰安葬权的审理,真正体现了《民法典》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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