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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两位副区长已经社死,最高检:社死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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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想象,时至今日我们还乐滋滋的以窥探一名女性的隐私为乐,而且还是集体在干这件事。

这几天,因为私密聊天记录被曝光,成都雷某和陈某两位副区长已经“社死”。

“社死”不是小事,任何人都无权让别人“社死”。今年2月,最高检曾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情”。

这里先介绍一起一名女性被“社死”后自杀的案例:

女子张某已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和同村村民岳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人交往过程中,岳某曾多次拍摄女方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后女方心生愧疚,提出要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不甘心,以发布女方裸照相威胁,要求女方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

因女方并未照做,岳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大量女方的裸照和视频,并同步发给了女方的家人。相关信息在当地迅速传播,引起广泛关注。最终,女子张某不堪忍受舆论压力,服毒身亡。

事件发生后,当地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岳某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将女方的裸照、视频公开发布到网络上,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以看到,已构成对女方的侮辱,因为导致了女方自杀的严重后果,岳某侮辱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最高检将该案列为“致人社死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之一。

当下,成都女副区长陈某所面临的境况和服毒自杀的张某毫无二致。

自杀的‬‬张某‬有错么‬?当然‬有错‬,她‬出轨了‬,这在‬村里‬是‬大事‬,何况‬还被拍了‬裸照‬和视频‬,更‬何况‬还被人‬发到了‬网上‬。

女副区长‬有错么‬?当然‬也有错‬,她‬身为领导干部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有‬‬大量‬十分‬‬露‬骨‬的聊天‬。

人们‬会给张某‬和‬女副区长‬贴上“荡妇”的标签,并认为这是她们咎由自取。往后余生,她们都将活在“荡妇”的阴影里,形成实际上的“社死”。

可实际上,我们都很清楚,出轨根本不是她们“社死”的原因。今天这个社会,出轨的人不少,一般出轨也完全不会导致“社死”,她们“社死”的原因是裸照、视频和露骨的聊天记录,舆论狂欢的原因也在于这份聊天记录。

至此,我想说下本文的核心观点:两位副区长有错,可通过曝光私下大尺度聊天的方式让他们“社死”,以舆论的方式毁掉一个人,这种行为不仅有错,更是违法犯罪,应该受到严惩。同时,私下的大尺度聊天被公开传播,也不该被文明社会所倡导。

一、私下大尺度聊天是人性,不该以此评价一个人。

《孟子》曰:食色,性也。物质享受和感官享受是人的天性。

《礼记.礼运》中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

翻译过来就是:饮食吃喝与男女情爱,是人生在世的最大欲求;生老病死与贫困苦厄,是人活着最大的恶苦。追求欲望、远离困苦,是人心中的头等大事,可人会把自己的内心隐藏起来,让你无法揣度,从外表也看不出来。怎么才能找到一个好办法让人在追求欲望的同时有所节制呢?除了礼仪教化没有其他办法了。

一句话概括:人天生有七情六欲,但要用礼加以节制,即所谓的“发乎情,止于礼”。

发乎情,止于礼的最佳诠释

用到成都男女副区长这件事上,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男女情爱是人天生的欲望,我们人人都有,可我们大部分时间都会受到道德(即礼)的自我约束,所以不会把这些欲望公开表露出来(这也是我们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会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

可内心呢?内心我们还是饮食男女,还是会有欲望,每个人都概莫能外。在大部分时间里,我们应该发乎情,止于礼,但在一些私下的时间,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坦然接受自己的人性。

因此,虽然两位副区长的聊天非常露骨,但抛开出轨这个前提不谈,这种私下的聊天即使再露骨,也只是人性的体现,并无任何不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因为女副区长表达的过于直白、露骨就给她贴上“荡妇”的标签,这是他们私下的聊天。

二、曝光他人隐私聊天记录违法,甚至还可能涉嫌犯罪

假如没有这份露骨的聊天记录,这起事件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度。

不管是谁、出于什么原因将这个聊天记录发到网上,都是百分百的违法行为,鉴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导致两人社会性死亡),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1、关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成都这起事件中,曝光者散布女方隐私,意图通过这种方式对其进行侮辱,已经违反第42条规定,应该被处以5-10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关于犯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检在“社死案”指导案例中指出,行为人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如散布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本案中,曝光者将女副区长陈某十分隐私的个人聊天记录曝光,目的显然是为了贬低陈某的名誉和人格。因为导致了全网的广泛传播,如果因此导致女副区长出现抑郁或精神异常,都将视为情节严重情形,曝光者就涉嫌构成侮辱罪。

三、出轨违法么?

违法分为3种,民事违法(违反《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行为)、行政违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刑事违法(违反《刑法》的行为)。

出轨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而翻遍整本《民法典》,其中也无关于“出轨”的任何规定,唯一比较接近的有2条:

《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该条只提到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上的同居是指:经常性的、以夫妻或男女朋友名义生活在一起。因此,如果仅仅是出轨,而没有以男女朋友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就不符合1042条所禁止的情形。

《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提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出轨显然违背了该规定。因此应该说,出轨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四、法律对于出轨有什么惩罚措施么?

有心人应该可以看出,1043条和1042条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1042条的用词是“禁止”,1043条的用词是“应当”。

禁止,就是法律明确要求某类主体不得做某事,属于禁止性条款;应当,就是法律要求某类主体必须做某事,属于义务性条款。禁止性条款一般都有违法后果,义务性条款则不一定有违法后果。

比如,1042条提出“禁止重婚”,在《刑法》中就有相应的“重婚罪”作为对应的违法后果,但1043条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没有任何对应的违法后果。没有罚则的法律条款并无实际约束力,只能起到提倡的作用。所以,虽然出轨违法,但法律上并无任何处罚措施。

另外,日常语境中我们所说的“某某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指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并不包含民事违法,所以也有观点认为出轨“不违法”,只属于道德调节的范畴。

最后

想说的是,和出轨后服毒的张某一样,成都这起事件中的两位副区长也有错,但错的是出轨这个行为,大众可以就出轨谴责他们,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他们政务和党纪处分,甚至开除,这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可一码归一码,张某的裸照不该被公开,成都两位副区长极其私密的聊天记录也不该被曝光。岳某发了张某的裸照导致对方“社死”后服毒身亡,其被判刑了,谁发了成都两位副区长的聊天记录导致他们“社死”,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作为吃瓜者,肆意传播这么直白露骨的聊天记录,性质和公开转发他人的裸照一样,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平台用户不仅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他们看到会作何感想?说得更严重一点,我们这样肆意曝光一位母亲的隐私,她的孩子可以看到,她孩子的同学也可以看到,这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可以谴责出轨,但不该以窥探他人十分隐私的聊天记录为乐,这真的很不好。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出轨不可原谅,但曝光聊天记录者更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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