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江航道水深持续走低,为确保船舶安全通航,本期将带来三类枯水期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剖析,希望船员朋友们能以案为鉴,平安航行。
案例一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2022年10月26日,海事执法人员在梧州XX水域对“某凯xxx”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舶本航次实际前吃水2.5米,后吃水2.4米。而该船在XX港出港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出港信息中申报的吃水为前吃水2.2米,后吃水2.2米。该船本航次申报的进出港信息中前后吃水与实际不一致。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违法行为的危害:部分船舶谎报瞒报船舶吃水,以便船闸部门调度其过闸,当引航道实际水深不能满足其船舶实际吃水需求时,极易发生搁浅事故,给船舶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如果影响西江黄金水道航段通航,进而引发社会公共事件,实际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案例二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
2022年10月10日,海事执法人员在梧州XXX水域对“粤都城货xxxx”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本航次共有船员5人,分别为船长邓某某,大副覃某某,二副陈某某,普通船员陈某群、孔某某。根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对该船要求配员:船长一人、二副一人、轮机员一人、普通船员一人。另外载运集装箱时甲板部增配普通船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经调查核实,该船该航次由云浮空载至梧州,该船未按要求配备二类轮机员1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该违法行为的危害:
一、造成船员疲劳操作。配员不足,会导致船员工作量上升进而影响其休息,导致其疲劳操作,进而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二、会造成船舶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发生紧急情况时,一旦配员不足,必然导致应急举措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发生危险。
三、对船舶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不足。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状态,对船舶至关重要。船舶配员不足时,船员疲于应付正常的航行、作业值班,无法保证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正常开展,容易产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隐患。
案例三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2022年10月29日,海事执法人员对锚泊在XX水域的“桂平xxxx”船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无人在船值班。该船停泊时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未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违法行为的危害:
(一)无法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能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无法经常巡回检查机电设备运转状况,确保所需的油、水、汽、气、电等供应。
(二)无法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也无法发现风、流、水位等情况异常,以及机电设备的异常,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当发生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无法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也无法请求救助。
(说明:本推文中出现的案例不针对任何个人、公司,仅作为促进航运安全的公益性教育行为,不做其他用途!)
来 源 | 广西海事局执法督察处、梧州海事局
编 辑 | 钟子然
责 编 | 余 强
审 核 | 魏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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