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宝长得特别像,两个人住在同一个单元的同一个楼层,且为对门。小明对小宝的妻子小娟的美貌垂青已久,做梦都能梦到两个人在一起。
某天小明得知小娟的老公小宝出差公干,便在一个很黑的夜晚,敲开了小娟的门,小娟也没有反应过来,直接开了门,小明进门便说由于工作完成的出色,提前赶了回来,很想小娟,小娟想开灯,小明也阻止了,随即抱上了床便与小娟发生了性关系。小娟由于天黑没有开灯,误以为小明是小宝,因为两人长得太像了,也就没有想太多,接着就热情地投入到两人的俄罗斯方块的游戏玩耍中。完事后,小娟的精神状态很好,打开灯仔细认真一看,不是小宝而是邻居不明,便报警称被小明强奸。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妇女享有自己决定与谁,在哪、在哪个时间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客观要件: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意图与目的。
这里的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暴力,另外一个是胁迫,最后一个是以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
利用妇女熟睡、重病之机进行强奸。
用酒将妇女灌醉,使妇女无知觉而强奸。
冒充妇女的丈夫、恋人或情人等。
以上这些手段都是在被害妇女不能、不知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强制性行为。
本案中的小明既是使用第三个手段当中的,冒充妇女的丈夫而与小娟发生的性关系,小娟在事实环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就是把小明当成了自己的丈夫小宝,若小娟知道小明不是小宝,小娟是绝对不会跟他发生性关系的,这个时候肯定有很多看官提出质疑,你又发挥你的主观想像力,你怎么就知道不娟不会同意?若小娟同意与小明发生性关系,事后她发现小明非小宝,她会报警吗?事实的欺骗导致小娟的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从而与小明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这个时候小娟的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小明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他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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