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杭州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会涉及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一一起还贷,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已给出了明确的分割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离婚时对于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况,房产一般判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双方婚后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那么离婚律师还有个问题需要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增值的补偿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也给出了比较明确观点,应当产权登记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数额÷(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现值×50%。
由该公式可以看出,补偿金额和首付款支付情况、银行贷款及还贷情况、夫妻共同还贷情况、房屋的现值等情况有关。
这里,李晓娟律师根据实务办案经验,需要提醒大家两点:
1、上述补偿方式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分割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一方更多的补偿,甚至将房产判归非产权登记方所有。当然这样的判例比较少。
2、有些法官会结合购房时间、结婚时间、房产增值主要在婚前还是婚内等因素,选择参考结婚时的房屋价格来确定折价补偿款。我们在杭州市拱墅区办理的一个案件涉及到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中间换了一个法官,前面法官按照购买房屋时价格计算,后面的法官考虑到相对公平按照结婚时的房屋价格算。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即便是同一个案件,不同法官审理就会有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对于每个离婚案件的个案,作为代理律师,能帮当事人争取的,一定要尽量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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