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案字〔2022〕92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汤宪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2〕9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宪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29.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83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568元、护理费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3.94元,以上共计157941.07元。2、驳回申请人汤宪荣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东劳人仲案字〔2022〕91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崔丽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2〕9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2〕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丽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95.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32.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6.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726.5元、医疗费15256.18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7.1元、鉴定检查费130元,共计110733.75元。2、驳回申请人崔丽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东劳人仲案字〔2022〕90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于香叶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2〕9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2〕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东明春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于香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95.1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726.5元、医疗费14829.9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7.1元,以上共计78338.67元。2、驳回申请人于香叶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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