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22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车站路与贺坪路交叉路口两车发生刮擦,肇事车辆司机趁着酒劲殴打他人,请求公安民警前来处置。
案情回顾 122中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调查:当日21时50分,一辆黑色越野车和白色越野车右转驶入车站路,白色越野车驾驶人晏某为避让前方的两辆自行车向左变道超车,黑色越野车驾驶人王某因酒精作用,对白色越野车晏某的超车行为十分不满,便驾车上前将白色越野车别停并殴打了晏某。随后,肇事司机王某被带至城北中心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对肇事司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234.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最终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及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已被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警示:
一些司机选择酒后驾车上路,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目前,国家对于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认定,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而非行为人的意识状态。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管是平时还是过节,规劝广大司机朋友要坚决做到喝酒就不开车,开车就不喝酒,严防交通意外的发生。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的,量刑时从重处罚。且要根据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来源:岳阳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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