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个案例均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案例1:A公司初期主要业务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股东辛某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二人雇佣50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获取上述信息后,其二人指示员工想法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出售给信贷员,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解某、辛某等人抓获,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解某、辛某决定实施犯罪,招募员工,收集出售公民信息,除此之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在此期间所得金额均系犯罪所得。
由于存放数据的服务器域名过期未续费导致原始信息被删除,通过后台提取的信息包含“*”,客观上无法对具体信息条数排重计算。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业绩单等电子数据认定每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超过五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2:2020年6月至9月,李某制作了一款可以窃取安装者手机内的照片的软件。当手机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打开使用时,软件就会自动获取手机相册的照片并且上传到李某搭建的服务器后台。李某将该软件发布在暗网某论坛售卖,截至2021年2月9日,共卖得网站虚拟币30$。后李某为炫耀技术、满足虚荣心,又将该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在某论坛供网友免费下载安装,以此方式窃取安装者手机相册照片1751张。其中,含有人脸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月,李某又用虚拟币在该暗网的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李某为炫耀自己的能力,明知“社工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车主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到“业主交流”QQ群(150名成员)。经去除无效数据、合并去重后,该“社工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余万条。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经侦查,因“社工库资料”内容庞大且存储于境外网盘,未查到有人下载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李某主观上没有出售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信息传播、扩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涉案信息动辄上万乃至数十万条,在海量信息状态下,对信息逐一核实在客观上较难实现。所以,实践中允许适用推定规则,即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这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对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去重的,应当作去重处理,排除重复的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验证。
人脸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技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犯罪分子窃取利用或者制作合成,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侵害隐私、名誉和财产。生活中,要谨慎下载使用“颜值检测”等“趣味”软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案例3:陈某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高,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后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要求陈某寻找其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等三人根据手机定位信息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郭某出现,陈某等三人驾车离开,后闵某将郭某杀害。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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