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点击了解《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等产业扶持政策!

0
分享至

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小巨人”,加快形成结构稳定、后继有力的“橄榄型”企业梯队,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务机制。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每家企业由一位挂点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诉求,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置,组建覆盖全区相关部门的服务团队,为专精特新企业遴选申报、政策解读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2.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间及与龙头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问题诊断、产业对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情况。

3.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区政府出资委托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4.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万元,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万元。

5.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减少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二、提升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上年度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下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课题征集,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南山区相关配套资助给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资助比例按市级资助金额的6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7.进一步提升产研融合水平。发挥南山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鼓励辖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与专精特新企业“结对子”,对专精特新企业与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依托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件咨询、维权辅导和纠纷预警等公共服务。

三、支持转型升级

9.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2000万元。

10.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痛点,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对专精特新企业采购辖区重点云服务供应商云资源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将资助比例提高至50%、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四、加强市场推广应用

11.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栏”,展示、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组织区内采购大户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对接,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递增。

12.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专精特新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20亿元及以上,且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直接从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政策,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五、优化金融服务

13.降低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融资支持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政策,将资助上限提高50%。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14.实施100亿元金融专项支持计划。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投融资多方合作平台,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专场路演活动,支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5.加强上市培育。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培育范围,“一企一专员”精准培育。通过“南山区上市培育基地”协调解决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业用人需求。根据相关政策,对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每年组织至少一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全国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专场组团招聘。

17.支持企业人才培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优先挂牌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对其录用在校实习生并在学生毕业后留用率达20%以上的,按学生学历层次给予企业资助。

18.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在“领航计划”南山领航卡分配名额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一个B卡名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评价人才,对企业自主评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围,降低企业申报纳税要求门槛,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20.降低产业用房租金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21.加大产业用地、用房供给。加强土地空间资源保障,十四五规划期间,新供应产业用地10公顷,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施规模260公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参与总部办公大楼联建的,优先纳入遴选对象。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国资国企产业空间保障范围,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租价格为参考价格的30%。

申报本措施“加大奖励扶持力度”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相关条款涉及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条款修订的,由区有关部门完成政策修订后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条款修订后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当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准;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辖区内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辖区内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指辖区内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经济,促进产业集群向低碳、绿色方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一年内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二)三年内发生过生态环境类犯罪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 总体原则。

1.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绿色低碳企业、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近零碳试点项目、自主碳核查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和公众领域低碳场景除外。

2.择优支持原则。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实行择优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与资金总额控制相结合,在年度资金总额内统筹安排。

3.最高额度原则。符合多项绿色低碳发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业资金上限150万元。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发放方式按以下原则:

1.对于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按评审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主体按规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2.对于其他扶持专项,按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资助对象按规定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二章 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及产品

鼓励满足要求的南山区企业和产品按相关程序进行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第六条 对于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认定的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且在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有效期范围内的,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奖金。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3年满后,经审查合格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认证费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

(三)重点行业企业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中,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范畴的,在第一项、第二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政策扶持。对绿色低碳企业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开辟绿色办贷通道、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绿色低碳项目

第八条 对于达到《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且项目验收完成1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区内积极开展近零碳试点建设,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6个月以上的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未纳入全国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围的碳排放量超过1000吨,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经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发放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且每年碳排放总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绿色低碳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为达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核心指标要求而购买绿电,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的项目,按其购买绿电成本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低碳场景评价,且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碳普惠低碳场景标识的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涉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申报的,因《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暂未印发,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印发实施后,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本措施要求审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山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南山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对于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及分拆业务的,原已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按原扶持计划情况执行,变更后的申报主体不符合本措施扶持范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南山区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住房建设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四)优质建筑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资助,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1.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认定为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程建设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2.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南山区初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工程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3.对上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南山区建筑业企业,其研发费用(不含委外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产值3%的,或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1. 产值业绩突出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符合如下标准的南山区规上建筑业企业,给予相应资助:

10亿≤上年度产值<5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40%,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0亿≤上年度产值<1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30%,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0亿≤上年度产值<2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20%,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00亿≤上年度产值,且上年度产值增速≥10%,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产值业绩突出项目。

对南山区建筑业产值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收有突出贡献的南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履约完成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亿元≤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亿元≤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工程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

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四)优质建筑工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示范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给予建设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1.绿色建筑项目。

绿色建筑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含设计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2.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且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4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节能改造投资企业予以资助。经节能评估,项目节能率不小于15%的节能改造项目,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项目节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增加1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资助上限为60万元。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在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1.5万立方米,或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对上一年度区级物业服务评价中评价较好,且能够做好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的住宅项目(住宅小区、城中村、军产房)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在前30%的在管物业项目分档进行资金奖励,得分在前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得分在5%-1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得分在15%-30%(含)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的申报主体同一年度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新迁入企业除外),其余资助类项目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不享受本措施资助。

第七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主体及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证书和满足申报条件两年内申请。

第八条 除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和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不含产值业绩突出项目)须满足在南山辖区内注册要求外,其余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已享受本措施资助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满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其中,申报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项目的主体可以是注册、经营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项目的主体为行业协会的,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建设

第四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改造升级。

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产业空间,最高按其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费用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

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产业空间,运营单位在空间内举办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产业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创优评级。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的产业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升格认定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章 支持培育文化创意核心动能

第七条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

(一)对企事业单位原创的文化产品对外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最高不超过其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5%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获得版权或著作权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IP引进及运营。

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IP资源,对引进符合条件的IP资源,按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

影视企业开展影视作品后期制作,最高可按照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创优评级。

对获得国家级文化类主要奖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融合业态奖项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创意设计发展。

(一)优质设计企业支持。对首次获评为国家一级资质或国家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每个资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设计类奖项获奖者在南山区创立设计企业并实质性运营连续一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设计软件使用支持。对南山区“四上”在库文化企业,单次采购专业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合同额达到1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 支持文化、体育企业落地南山。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支持城市更新过渡期发展。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 支持繁荣文化市场

第十四条 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专业展会、论坛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文化或体育赛事等。符合条件的,每个活动按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参加深圳“文博会”。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深圳“文博会”)。对承办南山区深圳“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南山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实际到账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举办高端体育赛事。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南山区举办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体育竞赛,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给予办赛资助。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消费发展。

(一)鼓励引进高端艺术演出活动。对引进在南山演出的国内外顶级剧团的经典剧目,按实际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个剧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影剧院发展。对南山区内“四上”在库企业运营的影院,按国家影院规模分级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南山区内“四上”在库企业运营的剧院,按每个剧场每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旅游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酒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景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酒店”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评定为“工业旅游景点(含示范点、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提高核心吸引力。

(一)鼓励挖掘特色旅游项目资助。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围有较大影响力、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特色旅游项目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15%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旅游项目升级完善等资助。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酒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相关设备设施,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南山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辖区内经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根据接待设施、硬件升级改造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游轮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支持旅行社组织港澳游客开展南山历史文化游。支持在南山区注册、经营的旅行社,组织港澳游客进行南山历史文化游,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

支持A级旅游景区、邮轮旅游运营企业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增强景区吸引力、宣传推广邮轮旅游。对A级景区、邮轮旅游运营企业委托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媒体、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进行主题旅游活动的宣传推广,按照不超过宣传推广费用支付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文化、体育与科技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

对主持或参与制定文化、体育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企事业单位,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研究平台建设。

对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的经备案的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对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不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情形。

申报主体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创优评级,鼓励文化精品原创(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支持文化、体育企业落地南山(园区内房租补贴),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补贴,支持参加深圳“文博会”、支持举办高端体育赛事,支持文化消费发展,鼓励挖掘特色旅游项目资助等类别资助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体育及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深圳市南山区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南山区电竞产业竞争力,打造粤港澳电竞产业中心,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扶持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满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条件。其中,申报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产业活动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从事电竞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电竞游戏、电竞俱乐部、电竞赛事、电竞产业活动、电竞场馆、电竞产业园、电竞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研发电竞游戏及衍生内容。

(一)电竞游戏产品开发。

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绿色健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创电竞游戏产品,按照运营首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竞衍生内容开发。

支持动漫和影视企业创作以电竞为主题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在院线、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营收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运营电竞俱乐部。

(一)电竞俱乐部落户。

支持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联盟俱乐部的主场落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电竞俱乐部运营。

对落户南山的国内外顶级电竞俱乐部,按照实际培训和运动员身心康复费、商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电竞俱乐部参赛获奖。

对电竞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参加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政府举办的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电竞赛事,按所获比赛名次给予俱乐部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电竞赛事。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每个赛事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职业电竞赛事和特色电竞赛事。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高校类、区域类、联盟主场赛事等特色电竞赛事,每个赛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不超过5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举办电竞产业活动。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产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产业展会、论坛活动,每个活动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特色电竞产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符合南山电竞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电竞产业发展的电竞产业展会、论坛等特色活动,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建的电竞场馆,按照硬件建设和电竞设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每个场馆不超过500万元;属于租赁物业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电竞产业聚集发展的文化产业园或体育产业园,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产业园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电竞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电竞教育。

(一)开办电竞专业。

支持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独立或联合企业开办电竞教育专业,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给予开办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开展电竞培训。

支持行业协会、教育单位、企业从事电竞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设备和师资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办电竞产学研基地。

支持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电竞产学研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基地,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三条 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规定拨付产业资金。除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重大电竞产业活动之外,其他补贴或奖励均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

第十五条 违反《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将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形式的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纳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为支持电竞产业新兴业态发展,除“支持研发电竞游戏及衍生内容”外,其他类别资助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金融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第五条 经营增长支持。

对纳入南山区在地统计的高成长性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增长支持,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

围绕金融企业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企业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积极推荐纳入深圳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条 金融行业活动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重点金融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等在南山区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峰会、论坛、创业大赛等金融类专题活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三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二十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风投创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风投创投产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项目投资奖励、S基金运营支持、外商投资试点奖励、政策性担保支持、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行业活动奖励、招商引荐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八条、第十四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八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本措施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的风投创投机构,且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最高按照实缴规模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对落户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最高按照实缴资金规模的2%,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最高按上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3%对管理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二)对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南山区企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最高按上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管理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七条 人才团队奖励。

(一)对近三年新增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且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或近三年新增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风投创投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根据机构管理规模、投资南山企业资金规模及比例、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规模及比例、权威榜单排名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二)对符合条件的知名榜单内的风投创投机构且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的,给予核心成员最高100万元的安居补贴,对所在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安居补贴,每家机构不超过3人。

第八条 项目投资奖励。

(一)对投资南山区企业(含外地迁入)1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根据其实际投资南山区企业的累计金额,每投资5000万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投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辖区内风投创投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九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1%,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实施。

对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累计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外商投资试点奖励。

对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试点的风投创投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政策性担保支持。

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区属融资担保公司对南山区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和科技企业按不高于0.8%/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对入驻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的风投创投机构,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第十四条 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具有股权投资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举办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招商引荐奖励。

对推动产业链集聚发展贡献突出的风投创投机构、推动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发展贡献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其纳入招商引荐奖励范围,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的风投创投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产业投资主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范围东、西、北至南山区行政边界,南以塘朗山山脊线、平南铁路、广深高速为界。

第十八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落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风投创投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同类型除外)。

第二十条 本措施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得同时享受;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外资项目奖励、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更好地服务南山区企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南山辖区,且对南山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中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南山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重点行业协会,经备案后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第六条 影响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规范性、行业影响力、会员满意度、南山贡献值等维度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行业协会可享受南山区相关人才奖励、人才配租补租扶持政策。

第八条 空间支持。

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项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行业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等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南山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专业交流活动支持。

对行业协会在本辖区主办或承办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专业交流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南山区其他产业扶持措施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支持。

对行业协会聚焦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开展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部门肯定的,经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招商项目支持。

对开展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的行业协会,经备案后可根据《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的规定享受相关招商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区政府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行业协会开展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以上来源于南山区人民政府官网。

启迪K栈,是启迪控股旗下孵化器主要品牌之一,定位为“精英创业始发栈”, 我们依托启迪资源,面向国内外创客(Maker)、骇客(Hacker)、极客(Geek)等精英人群,通过“创业培训+孵化服务+开放平台+天使投资”的立体孵化成长模式,为创新型精英提供全方位服务,助其提高创业成功概率、提升企业成长效率、缩短成长生命周期,力求打造创业“EMBA”精英圈层,缔造创业中的Next King。启迪K栈成立至今,已得到国家、省(自治区)、市、区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并被国家科技部列入2016年度总结报告里;先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首批“星创天地”、清华产业“2016年度十大创新项目”之“五大文化创新项目”、“星聚空间”、“深圳市众创空间协会理事单位”等殊荣,已在十数个城市设立了双创试点基地。

合作/入驻咨询

深圳·启迪K栈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10层

昆明·云大启迪K栈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仕林街11栋(靠景明南路)

赣州·启迪K栈(信丰区)

地址:江西赣州信丰县迎宾大道北段新城市花园

楚雄·启迪K栈

地址:楚雄市气象路23号

玉溪·启迪K栈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腾龙路

(玉溪双创中心启迪众创园)

柳州·广西科大启迪K栈(东环校区)

地址:柳州市广西科技大学

来宾·广西科师启迪K栈

地址:来宾市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柳州·广西科大启迪K栈(柳石校区)

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257号

曲靖·启迪K栈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南路南城门旁

湛江·启迪K栈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湖光快线88号海洋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包头·启迪K栈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机场路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旁

丽江·启迪K栈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玉水坊内(玉河旁)

大理·启迪K栈

地址:云南省大理海东双创中心

赣州·启迪K栈(蓉江新区)

地址:赣州市蓉江新区516创意产业园A3栋

腾冲·启迪K栈

地址:云南省腾冲启迪双创冰雪小镇

扬子江·启迪K栈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 396 号 1 号楼

兰实·启迪K栈

地址:52/347 Ek Prachim Rd, Lak Hok, Mueang Pathum Thani
District, Pathum Thani 12000 Thailand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启迪K栈
启迪K栈
服务于精英创业群体的众创空间
484文章数 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永远跟党走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