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女子徐某在上公厕时,被一名19岁男子殴打,引发关注。11月20日,永康警方通报称,打人男子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逮捕。此事在网络上发酵后,有网友在网上恶意揣测被害者徐某“穿着暴露”。“网上说我女儿穿着暴露被打,穿着暴露与被打有啥关系,这是犯罪的理由吗?更何况我女儿穿着一点都不暴露。”11月21日,徐某母亲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女儿的牙齿被打落6颗、眼皮也被撕裂;目前眼睛、牙齿、鼻子、眼眶骨等受伤处经专家诊疗,医生建议仍需进行恢复治疗。(11月21日澎湃新闻)
“女子在公厕被殴打”事件刺痛人心,因为场面过于暴力,令人不寒而栗。可是,同样令人寒心的是,居然有部分网友质疑被打女子“衣着暴露”。这种无端、恶意揣测,暴露了某些人的冷血无情、颠倒是非。我以为,质疑被害人“衣着暴露”,无异于助纣为虐。
受害女子徐某曾在社交平台自述,她在上公厕的时候被尾随的男子俞某殴打。该男子一开始就“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这分明是要把人砸死或砸伤的节奏。有人经不起当头一砸就死了,该男子难道不知道拿砖头砸别人的头可能会要命吗?在没有任何矛盾积怨,甚至之前基本不认识的情况下,突然把人往死里砸,实在太暴力太张狂了。
该男子的恐怖之处,并不限于拿砖头砸女子头部。紧接着,“另一只手捂住我的鼻子试图想闷死我”。先是拿砖头把女子砸得头破血流,然后还要用手捂住对方鼻子,这就有了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意。受害女子不断挣扎反抗,但该男子从不放手,施暴事件长达20多分钟。
在这20多分钟里,该男子“一直拿砖头砸头”,还用手挖她的眼睛,用嘴巴想把她的鼻子撕咬下来,用手伸到她喉咙想把舌头拔出来,发现拔不出来就拼命砸,把她的牙齿打掉了六颗……以上情节,难道还不够暴力、恐怖、血腥吗?难道还不是故意把人往死里打吗?如果不是因为有人听到受害女子的呼救声并前去相救,该女子还有生机,还能重见天日吗?
如此恶劣的犯罪行径,简直是人神共愤,虽然在法治社会不该主张“人人得而诛之”,但起码应该人人讨伐之,这才是正常的反应。可是,居然有一部分人质疑受害女子“衣着暴露”。且不说该女子不存在衣着暴露的问题,就算暴露一点,难道就“活该”遭到如此对待吗?这种胡乱质疑,难道不是在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吗?难道不是为犯罪分子作恶找理由吗?苛求“完美受害者”,质疑“受害者有错在先”,不就等于鼓励犯罪,等于助纣为虐吗?
受害女子称,“警察说我这个只能算是轻伤,最多只能判他三年以内”。据警方通报,经初步伤势鉴定,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果按故意伤害罪论,受害者轻伤二级,应该判施暴者三年以内有期徒刑。但涉事男子持续不间断地对女子施暴,不断用砖头砸对方的头,还捂对方的鼻子,撕咬对方的鼻子,拔对方的舌头,砸对方的牙齿……他不仅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后来被人制止而杀人未遂。
如果仅仅因为受害者“轻伤二级”,就认为施暴者“故意伤害”,而不是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并从重惩处,那么,同样也是一种姑息纵容。
打击恶性犯罪,既要从严惩处,也要从严讨伐,绝不能从轻发落,绝不能以“受害者有错”的理由为犯罪分子洗白,否则,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只有在全社会凝聚法治共识,同仇敌忾,坚决惩恶扬善,方能捍卫法治尊严,维护群众安全。(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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