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本次公布的反垄断案件包括三起行政垄断案件,主要涉及零售批发、医疗医药、交通运输等行业;两起市场垄断案件则与供水、供气等民生领域有关。
通报中,有一起行政垄断案件与限制商品流通有关。
2019年11月,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印发《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城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域,要求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划区域配送。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据悉,调查期间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废止相关文件,积极整改,目前已消除对博白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不良影响。
剩下的两起行政垄断案件,均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指定购买商品的情形。
2019年11月,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指示县运输管理所发布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货营运车辆统一使用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否则将对未按要求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力发展、审验不予通过等措施。
不仅如此,灵川县交通运输局还要求货运运输企业按照车辆二级维护的要求到其指定的2家汽车修理厂开展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则是在2020年1月下发文件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河池市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等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调查期间,灵川县交通运输局和都安县卫生健康局都登报撤销相关文件,并进行整改。
市场垄断方面,垄断协议案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各一起。
垄断协议案件来自陆川县。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陆川县五家液化气企业先后两次达成口头垄断协议,并对陆川县14个乡镇的液化气销售区域进行划分,协商确定统一的销售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因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涉案五家液化气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按2018年度销售额1%-3%不等的比例予以处罚,合计罚款13.48万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来自永福县。2017年至2021年,永福县供水公司利用在城市供水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设置报装流程、签订施工合同等方式,对申请用水的用户提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施工材料必须有检测机构证明”等不合理条件,限定用户只能选择由其负责供水施工、购买其提供的供水材料,否则不予开通用水。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因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永福县供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五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例,分别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混淆、商业贿赂等情形。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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