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距离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要求征收?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老邱房屋距离高速直线距离约8米,项目建设初拆对面房屋时因震动太大已造成其房屋部分墙面开裂,如继续施工将导致房屋和工程均存在安全隐患。
老邱起诉要求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拆迁。
(02)
老邱的法律依据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但对原有已经合法修建建筑,不得扩建,只有因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因素需要拆除时,应当给予补偿。
(03)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老邱的房屋并不在高速公路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虽然其主张房屋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但其房屋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修建建筑的情形。
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时,才能依法予以拆除并补偿,故区政府并不负有对老邱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三明市中院(2020)闽04行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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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类似观点的案例还有:
一、遵义市中院(2019)黔03行初401号:
老李房屋距离遵余高速公路外沿约20米,属于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但法律只是对该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物进行限制,但并未规定该区域内的房屋应当一律征收,老李主张的《土地管理法》中亦无类似规定。
老李主张案涉公路修建给其居住造成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甚至安全隐患,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使案涉公路修建可能引发一定程度上的噪音干扰,老李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该情形亦无法转换为区政府必须对其房屋进行征收的地步,故老李要求区政府必须履行对其案涉房屋进行征收的法定职责,诉请不能成立。
二、重庆市高院(2019)渝行终5号:
本案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法律只是规定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对于此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并非一概拆除,只有在因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时,才能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拆除,故原告无权要求区政府履行对其房屋拆迁的法定职责。
三、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8508号: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但对原有合法建筑只规定不得扩建,并非一律予以拆除,老郑的房屋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其不在公路设计拆迁范围内。
老郑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属于“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的建筑,故无权要求县政府对其房屋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
(05)
综上,即便距离高速公路较近,在30米控制区内,但只要没在征收红线内,就不能起诉要求政府征收。
但如果高速对房屋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噪声污染、尾气污染、采光影响等危害,则可以通过起诉公路建设单位侵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06)
我们提供以下案例,以供参考。
一、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老李侵权责任纠纷案(2016)豫02民终1367号:
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距离高速公路外缘大部分都在30米建筑控制区,最近处仅为4.7米,随着高速公路通车,车辆的噪音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影响,从原告提交的录像可以清晰予以证明。
同时,因主房距离高速较近,高速上行驶车辆对原告所居住房屋、原告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存在着不可预知的危险,明显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除。
机西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同时应按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并承担评估费用,被告甘肃路桥三公司及项目部为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原告要求其承担拆迁和补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二、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与老杨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6)冀05民终1470号:
原告家在该高速峰门大桥北侧,未列入拆迁范围,原告以大桥影响其采光、造成安全隐患等原因与被告产生纠纷,经原告申请,该院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的日照时数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达不到大寒日日照时数应在三小时以上的规范要求。
同时由于大桥垂直高度比较大,距老杨房屋比较近,老杨出行道路还需从高架桥下穿过,从而产生车辆高速通行噪音、尾气排放污染、车辆行驶安全以及冬季大桥排水口的冰挂、桥下路面积水等危害,对老杨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及出行不便,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委托邢台正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产进行估值评估,评定原告的房产及附属物价值为21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排除妨害纠纷,并非拆迁纠纷,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在本村修建的住宅为合法建筑,应予保护,邢汾高速公路峰门大桥距离原告的房屋在30米以内,不符合高速公路两侧不得有建筑的规定。
考虑到高速公路大桥为合法建筑,投资巨大,原告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请,本院不支持,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应对原告房产贬值等方面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赔偿12万元。
(07)
注意,以高速公路造成安全隐患和噪音污染为由,起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或管理人,要求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证据包括视频照片、鉴定报告、公正文书等,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老王与巨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2019)鲁1723民初2596号:
虽然原告的房屋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但是该控制区内只是禁止修建建筑物,对于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并非一概拆除,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时,才能在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进行拆除,故原告要求对其赔偿30万元,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居住的房屋距离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不足30米,存在安全隐患和噪音污染,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因为至本案开庭前涉案高速公路并未通车,原告主张的损害行为并未发生,且原告对其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即所存在的安全危险和噪音污染未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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