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冒充买家
主动联系商铺老板
谎称要购买大量高档香烟
让对方发来银行账号
收到钱店主按时发货
却怎么也没想到
其账户居然被电诈团伙利用
导致被警方冻结
原来骗子诱骗受害人
将钱转入店主账户
随后变卖货物获得钱款
让店主蒙受不白之冤
短短一个多月,恩施市多家商铺“中招”。近日,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缜密研判,果断出击,当嫌疑人将魔爪再次伸向商铺老板时被抓获。
被冻结的账户
周先生在恩施市六角亭高新区经营一家烟酒专卖店。为了拓宽供销渠道,他加入一个商家微信群。群成员大多是和他一样的小店主,还有相熟的老顾客,一般都是打款后送货。
10月14日,周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称现在需要“紧急调货”。周先生报上库存香烟品牌、数量及价格后,对方豪气地“全包了”,爽快承诺“款到送货”,并索要了周先生的开户名和银行账号。
16日,该男子再次联系周先生,称他的一个外地朋友已经付了款,并发来一张“转账成功”的手机截图。不久,周先生的银行账号果然入账5.3万元。他随即按照约定,驾车将备好的300余条香烟送往对方指定的城区某小区。送货途中,对方打来语音电话,称临时有事要外出,改在双方途经的路边收货。
周先生根据定位找到对方并交付了货物。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三天,周先生发现自己用于收款的银行账号被冻结。他到银行查问得知,这个账号被山西省太原市某公安机关采取了冻结措施。
周先生查询到办案单位的电话,赶紧打过去询问,得知自己收到的这笔5.3万元是太原一名电诈受害人转来的,警方依法对他的收款账户予以冻结。侦查工作完毕后,该笔款很可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还给受害人。此时,周先生早已把货物交给“买主”,无形中他也成了案件的受害者。了解情况后,周先生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揪出幕后“真凶”
类似案件在辖区多次发生,随即引起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的注意。“我们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洗钱”手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所长黄大荣如是说。
为了尽快揪出幕后“真凶”,办案民警围绕店主周先生所提供的接货白色轿车入手展开侦查,发觉嫌疑人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使用的轿车牌照是假的。
民警迅速转变思路,以交货地点为中心,对周边展开大量走访,并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同类型案件进行串并。同时,社区警务队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加大对城区商铺店主的预警提醒。一张对抓捕嫌疑人的大网在整个城区悄然拉开。
11月1日,某商铺老板刘某接到电话,对方声称需要购买大量货品。他想到公安机关的预警提醒,立即将情况反馈至六角亭派出所。
抓捕时机稍纵即逝,派出所立即进行部署,抓捕警力悄悄进入交货地点蹲守。
就在嫌疑人姚某现身时,办案民警迅速将其控制。不久,自知难逃法网的方某也主动到六角亭派出所投案自首。
神秘的“大客户”
嫌疑人方某没有正当职业,曾因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却仍然不知悔改。此前,正是方某联系店主周先生买香烟,香烟到手后再将其变卖获得现金。这种“洗钱”方式,也是他想到的。
今年10月,意识到用银行卡直接转账洗钱“不安全”,方某想到了骗货“变”钱的方法。经人介绍,他和团伙“上线”取得联系,并将这一想法告知对方。两人一拍即合,于是方某开始有意识在各类商业群里物色“猎物”。周先生成了他选择的第一个对象。
方某在群里找到周先生的电话号码,直接打电话联系他,谎称要高价购买大量高、中、低档香烟,“为了打消他的顾虑,我在电话里说等他卡里收到钱之后再送货。”方某供述称。
一番操作下来,周先生果然没有怀疑,爽快地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给了方某。方某随即将银行账号发给“上线”。不久,“上线”告知方某,骗来的钱已转至周先生账户。方某再联系周先生,约定交货时间和地点。为了稳妥起见,方某以支付高额报酬为由,让姚某驾驶租来的白色轿车前去接货。为了确保安全,方某在姚某车后一路跟随。
一切在方某的计划中进行。姚某周先生送来的香烟交给方某。方某转手低价卖给另外一处烟酒专卖店。“高价买低价卖的亏损都由‘上线’承担。”方某说,尝到甜头后,他的胆子渐渐大了起来,开始寻找不同的商户下手。方某自认为“手段高明”,殊不知,他早已进入警方的视线。
经审讯,方某、姚某等人对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涉案嫌疑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骗香烟悉数被追回,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 对于找上门来的“生意”,店主要进行认真核实,不要轻易透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一旦发现自己的账户涉嫌诈骗,应立即报警,主动向警方提供案件线索。
➮ 刑法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凡是涉帮信罪,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采取惩戒措施 。新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规定,相关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
来源:湖北省反诈中心、恩施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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