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耕社会,耕牛是非常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中国自西周起就有“诸侯无故不杀牛”的说法,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牛的保护,清朝在救灾过程中,依旧严格实行禁止宰杀耕牛的制度,为了实现灾后重建,清政府还制定了借贷耕牛制度以及其它因地制宜的制度,以确保能够让农业生产及时恢复,那么救灾期间,清廷都是如何保护耕牛的?
在灾后的恢复生产过程中,耕牛更加举足轻重,古人称“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而国以民为本,民则以食为天,若牛少则不能多垦,因此,清政府在救灾过程中,比以往更加重视对耕牛的保护,更加严格执行宰杀耕牛的法令。
清朝的法律对私自宰杀马牛者就严惩不贷,《大清律例》规定,对于宰杀以及私自开圈店、贩卖与宰杀马牛之人,第一次犯,处以枷号两个月,并杖刑一百,再犯,发配充军。杀害贩卖自己牛者,按照只计量,按照盗牛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杀害他人马牛者,杖刑七十,徒刑一年半。
在自然灾害期间,对宰杀耕牛更加严厉,除了起到保护耕牛的作用以外,对于帝王来说,还有祈祷之意。
顺治14年,大旱,顺治帝带领大臣求雨,为表诚意,吃三日素斋,禁止屠宰牲畜,至此以后,凡祈雨期间,禁止屠宰牲畜,对于政府来说,小灾小难时保护耕牛并不是什么难事,但灾荒期间,想要保护耕牛就非常困难了。
“小民荒歉之时,喂饲艰难,故贱价卖犊,甚至私宰者有之”,饥荒年间,养活人已实属不易,还要养活牲畜就更加困难,所以为了保护耕牛,灾荒期间,清政府禁止私宰制度执行得更加严厉,甚至有点不近人情。
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严惩私宰耕牛者:
一、知情不报亦是犯法,对于私宰者及知情不报者,处以同样的罪罚,在清朝诸多案件当中,均强调对私自宰卖耕牛者,邻保甲对私宰者应当及时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一经发现也要一体同罪。例如康熙31年,陕西省饥灾严重,大量饥民逃往湖北襄阳一带觅食,导致襄阳一度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
此时湖北广旭襄道俞森发布告令,此时为非常时期,严禁宰杀耕牛,如有宰牛者,邻右举报保甲,保甲即报该县,治以重罪,仍罚十牛,散给穷民之无牛者,如果知情不报,一体治罚,决不姑贷。
乾隆八年,直隶旱灾,灾民将耕牛私自宰杀并卖与圈店,直隶总督高斌亲自审理此案,将私宰耕牛者予以枷杖徒刑十个月,并发告示,若乡地徇私,事发连坐。道光二十九年,苏州发水,知府发布告令,如有人将牛肉公然在街市贩卖,无论何人,任由市民便随拿走,官府对抢肉者不定罪,有知情不报者与私宰同罪。
二、定期盘点耕牛数量,对耕牛严密防范,饥荒期间,清政府曾让各县令注意盘点耕牛数量,并禁止屠夫夜杀,因为在清朝,盗牛而卖的人,越晚牛的价格就越便宜。“黄昏至者半价,夜半至者,价得十之三,五更至,止与一饭而无价。”所以屠夫喜欢在半夜时分以低价购买,并屠杀,因此规定,如果屠夫在夜间屠杀任何动物,就同盗牛法,连坐十家,并规定屠夫不能住在偏僻之所,若屠夫仍住偏僻处,也同私宰罪处理,连坐十家。
如此细致周到的法令,其目的就是希望私自宰杀耕牛者可以大大减少,甚至是熄迹。为了保护耕牛不被平民私宰,灾害发生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清政府一般都会严禁平民买卖耕牛,并且规定,灾害过后的难民若想要借农作物种子,必须以牛具为凭证,有地无牛者,不许借其籽种。对于私下悄悄购买耕牛的牛贩,一旦被查到,按盗法处置,并将所贩之牛尽数入宫。
三、强化官员职责,对于失去察私宰耕牛的地方官,清朝法律制定了很详细的处罚条规,雍正七年,规定各级官员对私宰耕牛者不实力严查,将被会定为从犯罪,从重处罚。乾隆十三年又颁布新规,凡是失察私宰耕牛的地方官,按照失察宰杀马匹数,交部分别议处,私宰耕牛一二只者罚俸三月,三四只者罚俸六月,五只以上罚俸九月,十只以上罚俸一年,三十只以上降一级留任,这样的处罚在今天看来依旧非常严重。
为此,为了防止耕牛被杀,地方官想出了很多办法,除了重罚以外,还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告世人,称耕牛世代为人类服务,若将其宰杀,神明将会降罪,在封建社会,这种因果报应论,大多数人都深信不疑,因此少有人宰杀耕牛。
富裕太平年间,禁止宰杀耕牛其实并不难,耕牛对百姓有益,除非是家中耕牛太多,不然很少有人会主动贩卖耕牛,因为贩卖耕牛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不成正比,但在灾荒年间,想要禁止宰杀耕牛就非常难了。
贫民遇到饥荒,口食都难以顾及,家有耕牛更是无力喂养,便将其卖给屠夫,《荒年谣》中记载,灾荒年间有一个老者一直在劝告人们不该吃牛肉,却遭到了无数饥民的讽刺,称“戒人食牛人怒嗔,不见前村人食人”,古代的饥荒非常恐怖,别说牛肉了,易子而食绝非虚言,人肉尚且有人吃,何况牛肉。
因此饥荒非常严重时期,清政府再如何禁止宰杀牛肉,都已经形同虚设,所以在灾后重建的恢复生产中,不仅要严禁私宰耕牛,清政府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恢复生产,例如向贫民散放以及借贷耕牛,因此来保护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对于饥荒严重地区,清政府也曾直接向灾民直接发放耕牛,例如乾隆三十六年,山东齐河附近四县被洪水淹没,乾隆皇帝赏四百头牛,并免其征还,不过免费发放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是借贷耕牛,也是救灾最重要的措施。
所谓借贷制度,就是贷口粮、贷籽种、贷麦种及贷牛具,清乾隆时期,又将借贷制度进一步改革,成为了救灾的重要方法:
1.借贷方式
借贷耕牛的方法非常多,第一种就是直接借给耕牛,乾隆八年,河南淮宁被大水淹没,户部借其牛种,安抚灾民,乾隆三十五年,江西临江各县水灾,政府也借给起籽种及牛具。
第二种就是官府给灾民银两,可以用来养牛、买牛或者雇牛。乾隆八年,直隶旱灾,总督高斌就提出了非常详细的借贷耕牛办法,每亩借雇价钱25文,牛力有余之家。乾隆十二年,浙江建德等地牛疫流行,地方官员按每头耕牛借银三两,乾隆二十四年,甘肃永昌发牛瘟,地方官按每头牛五两出借,乾隆49年,陕西巡抚借给没有牛具的贫民,每牛一具,借银四两。最后一种是按耕牛和籽种混在一起借给农夫,乾隆十三年,湖南永州连续三年被水淹没,对于无力穷民,官府按每亩借给农夫六分,让其购买籽种,秋后再征还。
2.借贷牛只的征还方式
灾民从官府借出银两或者耕牛,征还方式很多样,不一定是要将耕牛归还,可以用钱谷抵还,由于灾情严重,若将耕牛还给官府,来年便没有耕种方式,所以可以用钱或者谷物抵账,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收利息的,甚至如果很严重,也会得到豁免。
乾隆十年,甘肃、宁夏、平罗地区因为地震,耕牛死伤无数,无牛的贫民,政府总共借给他们五万两牛价银,但由于震后一年灾情尚有余波,于是三县最后还欠了白银12000两,奏准豁免。乾隆三十六年,皇帝东巡各县,山东四县借籽种四万两,以及麦本、牛具无数,借免征还。
除了豁免以外,考虑到灾情恢复缓慢,清廷也会将其所借的牛具予以缓征,时间为三年或者五年,大大减轻灾民的压力,乾隆二十二年,陕西延安被灾。粮价翻了十倍,便将所借牛具分作五年征还,相当于现在的分期还款。
除了清朝廷的保护法令,地方官在保护灾区耕牛方面,往往会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的律令,也丰富了借贷耕牛的内容,光绪十八年秋,江苏丹阳大灾,镇江知府王仁堪设立当牛局,当牛局是救灾的临时机构,由官府出资将灾民耕牛暂时售卖,耕作的时候,再卖给灾民,这样就解决了灾民无力喂养的困境。
道光三年,江苏遭到严重水灾,江苏按察使林则徐等人设立当牛局,因为大大解决了灾民的问题,所以道光十一年,江苏遭遇水灾时,两江总督在各省纷纷建立当牛局,凡是贫民以耕牛赴质者,按量给当前,暂时替其喂养,灾难过后,以候赎养,在这之后,多地亦纷纷设立当牛局,当牛局成为江苏省救灾的范本,在道光年间,当牛局作为良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耕牛在农业社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救灾期间,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措施,这些制度对灾后生产的恢复,提高灾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生产积极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牛局的设立体现出地方官在救灾过程中的积极应对,不过,借贷耕牛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难处,借贷制度设立之初是为民所想,可大多数时候利息繁重,加重了灾民负担,加上地方官的贪腐,灾民则是雪上加霜。
有的灾民借一年的钱,要用十年来偿还,所以在清末时期,就有官员提出要引进西方机器来耕田,这样就大大减少农夫的负担,由此可以看出,耕牛对于古代社会百姓而言,既是耕种的必要工具,也是沉重的负担,政府为保护耕牛制定的制度虽说出发点是提高生产力,可实施过程中,亦会加重百姓负担,每一项制度都有利与弊,因地制宜不断改革才能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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