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方面来看,ST柏龙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原因是什么?
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否决决议
首先,股权过度集中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十分常见,尽管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结构的改革,但也只是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由绝对控制变成了相对控制的模式。
在ST柏龙,虽然控股股东连续几年对股份进行减持,但是其仍然拥有ST柏龙的绝对控制权。ST柏龙的前两大股东是陈伟雄和陈娜娜且两者为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分别拥有公司23.37%和14.75%的股份,而公司内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不足5%。
ST柏龙从上市前到现在,一直是由陈伟雄和陈娜娜夫妇控制。两人对公司以及董事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也造成二者的权力过大,能够对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进行干涉。
这种过度集中的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不利于在公司内部形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制衡。陈伟雄和陈娜娜夫妇享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以利用其控制权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就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私自签订担保合同造成的。
另外,ST柏龙的控股股东一般不会被降职或者直接免职,因此其也就不存在被取代和辞退的忧虑,这就很可能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个人利益,在担保过程中越过审批程序,并且不采取任何的反担保措施,从而使得对外担保不仅不能增加公司的利润,还会使公司面临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风险。
同时ST柏龙的对外担保内部监督意识不足,监督人员在公司的职位始终低于被监督方尤其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职位,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办法有效阻止被监督方对担保业务的相关决策行为,从而使得存在较大风险的担保业务也能通过。
总之,ST柏龙的内部监督人员的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无法对担保流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风险意识薄弱
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业务时,在理想的情况下,被担保公司能够及时偿还借款,担保义务至此可以顺利结束。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会出现因为被担保公司没有办法及时偿还借款,担保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帮其代偿款项的情况,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将会转变为真实负债,对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时还会引起诉讼,损害公司声誉。
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司的担保业务风险意识薄弱,没有及时发现其背后隐藏的风险。
并且ST柏龙的16笔担保业务是从2019年到2020年,此时ST柏龙的财务状况以及其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已经出现问题,但是ST柏龙依旧对其提供了担保业务,这大大增加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而在实施过程中,除了控股股东,还有公司高层及印章管理人员的参与,他们对此风险意识也比较薄弱,不能有效地阻止该业务的产生。
另外,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担保业务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一般会根据担保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要求担保申请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对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而ST柏龙的《公司章程》中也规定了有关反担保的事项,但是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与担保申请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ST柏龙在签订担保业务前并未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有效的审查,也就没有对被担保单位的情况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到了其实施反担保的决策。
银行理财产品被划扣后,无法根据反担保合同规定,以被担保单位反担保资产进行弥补,只能向被担保单位追偿借款,但是追偿结果难以保证,自身的资产状况很可能受到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关键控制活动运行失效
ST柏龙对外担保业务有严格的担保流程,但是其在关键控制活动节点存在着问题。首先,公司的担保审查环节存在问题。
ST柏龙在《担保管理办法》中指出公司财务部门要持续追踪被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及时收集和整理被担保公司的财务资料。若是发现情况,如被担保公司财务恶化,经营亏损等,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公司的董事会高层。
由董事会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做出抉择,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将可能出现的损失降到最低。然而,ST柏龙的此项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ST柏龙的控股股东伙同部分公司高层违规签订担保合同前后并没有对被担保公司进行严格的审查。
ST柏龙只能通过继续追偿以及法律诉讼的方式来尽量的追回款项。其次,公司的审批环节存在问题。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审批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关键环节。
公司缺乏专门担保部门使得内部监督不到位
根据公司的规定,ST柏龙的对外担保业务是由其财务部门全权负责的,公司内部缺乏专门负责担保业务的部门。
这就使得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增加,除了完成公司日常的财务方面工作外还需要负责担保相关事项,可能使得两个方面的工作没有办法协调,从而产生问题。
例如,对担保申请公司的资信调查不到位,对被担保公司的持续追踪工作存在不足等。此外,担保工作全权交予财务部门负责,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会使得公司的担保业务的执行缺乏独立性。
财务人员审查担保申请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形成自己的初步判断,这种初步印象会对后续的担保工作产生影响。更甚者,财务人员可能会为了掩饰审查方面出现的错误,在调查时会刻意忽略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事项,从而会导致调查工作也失去独立性。
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司管理层掌握的信息资料相对于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更加充足。
对于公司的担保业务,上市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披露渠道上及时地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从而更好的帮助信息预期使用者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取与上市公司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尽可能的降低其由于缺少信息或者信息不足而做出错误判断的风险。
ST柏龙为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流程,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其中也包括对外担保业务相关披露工作。但是ST柏龙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一个是ST柏龙没有给负责信息披露的董事会成员做出合理安排。按照ST柏龙章程的有关条款,其信息披露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但是ST柏龙并没有对其做出进一步细化的安排,也没有具体的负责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使得出现问题时难以追溯到个人,也就无法做出进一步的相关惩处。
就导致了ST柏龙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持续出现问题,没有能够及时披露对外担保等相关信息。
根据ST柏龙的自查,公司没有对担保业务进行及时披露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工作不到位引起的。
但是由于公司缺乏相关的奖惩制度,也就没有对相关人员做出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办法有效的实施,甚至还会使得相关员工因违规成本低而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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