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情节轻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一百六十二条增加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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