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借朋友的账户“洗白”毒资,却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最终因贩毒+“自洗钱”罪上加罪。
近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案件顺利判处。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庆阳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自洗钱”案件。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将所获毒资以现金方式存入他人账户,这一反常行为引起检察官警觉,遂建议侦查机关对该事实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犯罪证据链条,后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
2021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删除原法条中“明知”“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范围,纳入刑法规制,解决了清洗本人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无法单独定罪的问题。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的行为,又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来源:西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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