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某在福建省莆田市xx区xx村有一套房屋。
2018年3月,区政府因铁路建设项目,发布了征地公告,林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随后,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和林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对补偿款没有异议,2018年9月,双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林某自协议签订10日内从房屋中搬离,腾空后交给区政府;区政府自收到房屋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林某66万作为补偿款。如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至,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林某按照约定搬离了房屋,但两个月后,区政府只支付了16万补偿款,并且按照林某,随后每隔一段时间,会发放一批补偿款到林某的账户。之后,2019年1月向林某发放了4万元,5月发放了40万元, 7月又发放了6万元,至此林某的所有补偿款领取完毕。
但林某觉得,区政府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发放补偿款,自己有权要求区政府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于是,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区政府辩称: 区政府确实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补偿款,但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因此,区政府请求法院在判决中,减少违约金。
二、法院审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区政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书》,林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补偿协议书》,系林某和区政府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区政府未按照协议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林某有权主张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至于区政府辩称的,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根据《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本案中,《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未达到此标准,并不算过高,因此驳回区政府的主张。
按协议,区政府应支付给林某的违约金约一万元。
三、法院判决
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林某一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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