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区人民法院超标的额查封检察监督案
土地使用权 超标的额查封 行政诉前财产保全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4日,海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市自规局)因某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25宗土地的使用权,价值人民币27亿余元。同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财保220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25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同年8月12日,某开发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20号行政裁定书。
期间,某市自规局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25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总评估价值人民币60亿余元。2021年2月10日,某市自规局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函,请求仅保留220号裁定中8宗土地的使用权查封,其余土地使用权查封事宜请依法处理。截至2021年3月26日,某区人民法院既未对某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亦未改变对上述25宗土地的查封。3月18日,某开发公司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迅速指派检察官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某区人民法院查封的25宗土地使用权总评估价高达60亿余元,某市自规局向某开发公司追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仅为27亿余元,超出33亿余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超标的额查封行为,且法院对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的发函未及时处理。随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法院加强沟通协调,达成纠正本案超标的额查封问题的初步共识。2021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解除上述25宗土地中17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3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解除对某开发公司上述25宗土地中17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典型意义】
聚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发现法院超标的额查封行为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坚决避免“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情况发生,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转自:最高检的“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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