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邓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就业性别歧视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性别歧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
【裁判规则】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 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招聘单位仅以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应聘者,构成就业歧视,应予赔偿给应聘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招聘单位拒绝录用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应聘者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对应聘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根据招聘单位的过错 和对应聘者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
二、梁海媚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性别歧视
【裁判规则】
就业平等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也属于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在招聘广告并未明确不招 用女性,对于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仅因劳动者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 的,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三、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第1期
【关键词】地域歧视/差别对待/平等就业
【裁判规则】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是对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即人格尊严的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事实就业歧视,以某一地域事由对应聘者差别对待,损害了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四、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高某歧视性解雇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8辑
【关键词】跨性别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歧视性解雇
【裁判规则】
跨性别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认知、性别表达及性别转换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就业歧视的原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五、贸易公司诉石某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关键词】乙肝病毒携带者/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规则】
除特定行业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对乙肝病毒检查报告,用人单位既要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也要保护其隐私权。劳动者所在岗位没有特定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
六、权星诉伟盈精密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
【关键词】信赖利益/拒绝录用/缔约过失
【裁判规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当保护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在已经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请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事后反悔且 未能合理解释不予录用的理由,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应予支持。
七、邬某诉某家居公司取消录用赔偿纠纷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取消录用/缔约过失/赔偿损失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又因自身原因取消录用,存在过错,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入职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和待业期间的工资损失。
八、赵某诉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关键词】入职通知/预约合同/缔约过失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的入职通知书载明了录用意向、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酬福利、报到时间及需准备的材料等具体确定的内容,该入职通知书属于要约,具有劳动合同预约合同的性质和独立的法律效力。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产生的损失。
九、周某诉某汽车公司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理由/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间,旨在保障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说明理由,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得随意作出解雇决定。
十、教育公司诉王某延长试用期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关键词】延长试用期/二次约定/无效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后,又约定在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内延长试用期,该行为违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应属无效。
【备注】该案系北京市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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