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以8-10万元价格,先后招聘8名越南籍女子赴国内代孕,不到2个月即被抓获。
(案件来源: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份开始,石勇与黄某及越南人林某、杜某、小海密谋发财,5人商量许久后,决定做“代孕”生意,以每名女子成功代孕获利8-10万元人民币的价钱,招揽、安排越南女子到中国境内从事代孕活动。
黄某负责组织、提供资金,林某、杜某负责在越南物色女子并安排偷渡至中国境内,小海负责提供越南女子的身份信息、照片等,石勇则负责租房、接送、安排起居。
2个月内,石勇共安排8名越南女子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藏匿,同时接送8人到白云区玛莱等医院做孕前检查,先后收取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工资和越南女子生活费共2万元。
就在石勇做着发财美梦时,警方早已盯上他,10月9日公安机关将石勇抓获归案,并当场抓获5名非法入境的越南女子。
经调查,该犯罪团伙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对石勇提起公诉。
1.石勇构成什么犯罪?
有人认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此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的。
石勇虽然对8名越南籍妇女实施了接送、中转,但他是为了安排8人进行代孕,并不具有出卖目的,因此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那么,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此罪规定于刑法第258条,是指组织妇女进行钱色交易的行为,只要被组织者超过3人,即可构成此罪,基本刑就是5-10年,石勇虽想牟利,但只是组织8人代孕,无论是人工受孕还是自然受孕,均不具有钱色交易目的,也不构成此罪。
实际上,组织他人代孕行为本身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代孕手术者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石勇会构成此罪的共犯,但本案中并未查出有类似情况,石勇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但石勇等5人组织8名越南籍妇女偷渡至国内,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刑法第318条,应处2-7年有期徒刑,黄某作为首要分子,还需要加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8名越南籍女子该如何处理?
8名越南籍女子不是我国公民,但她们偷越国边境,已经涉嫌违反我国法律,刑法规定除了属人管辖权,还有属地管辖权,只要在我国境内犯罪的,不论哪国公民,我国均有权力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8名越南女子情节不算严重,可根据刑法第35条,对其适用驱逐出境措施。
最终一审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石勇有期徒刑4年,8名越南籍女子被公安机关遣送出境,黄某、林某、杜某、小海等4人则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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