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叶某在广东省韶关市xx县xx村有两处房屋,但共有县国土局颁发的一张《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380平方米。由于该片土地非常不规整,虽然有部分土地接壤,但使用证上还是将土地划分为两块,并且分别划定了边界,叶某也因此建造了两处房屋。
2017年,镇政府为某小学建设项目,向相关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2018年5月,镇政府联合xx村村委会,发布《征收告知书》。该告知书除了明确征收范围,也明确了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按县政府2017年发布的《xx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实施。
叶某有一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处房屋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之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到叶某家,告知叶某:根据县政府发布的补偿办法,叶某的房屋是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100元,同时土地是非农建设用地,每亩补偿标准是2.6万元。因此,叶某一共可以获得的补偿款是9万多块钱。叶某觉得补偿款太少,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2019年9月,镇政府向叶某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建设学校属于公益项目,由于叶某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现已将补偿款提存至镇财政所,责令你三天内领取补偿款,并尽快搬出房屋,交出土地。
三天后,叶某没有领取补偿款,镇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叶某的房屋。叶某不服,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二、镇政府答辩
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小学,因此征收的范围并不广泛,只涉及xx村的部分人,其他户均已签署协议,但叶某一家迟迟不肯签署,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开工日期,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进行拆除。
而且镇政府在拆除叶某房前,已经向叶某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且按照县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提存了补偿款,实质上并未损害叶某的补偿权,但是叶某拒绝领取。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在叶某和镇政府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是无权直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更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至于叶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由于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叶某有权获得赔偿。但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行政权,镇政府可以先同叶某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由于赔偿带有惩罚性质,因此镇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不应当低于此次拆迁中,叶某应该获得的补偿。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叶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60日内对叶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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