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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指 南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发生医疗纠纷是一件很不幸的事,这时候医患双方都需要顶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来解决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确定责任划分,到底是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做医疗损害鉴定呢?今天我们一起来跟卫监大哥哥学习一下。
两种鉴定的区别
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这两种鉴定的区别,他们分别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所在的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如果够得上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医生要受到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而医疗损害鉴定是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会对医院在纠纷中是否负有责任,以及责任大小进行判断,这也是法院裁判如何进行民事赔偿的主要参考依据。
非法行医伤害怎么鉴定
在《卫生监督观察》视频号评论区,有粉丝问:非法行医造成的伤害怎么鉴定?卫监大哥哥的回复是:非法行医不做鉴定,按普通侵权民事纠纷认定。
监督君又帮粉丝们追问了更详细的解答: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符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民事责任而言,适用《民法典》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维权 不一定只靠鉴定
监督君给维权网友一些建议,医疗事故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不管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按照《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涉事医院和医生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通过诉讼,不能达到满意效果的话,可以把发现的医院存在的问题,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首先,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特别是进行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该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等,并取得书面同意。如果医院制度制定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或者没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生和医院都要承担责任。
其次,医生如果为了逃避责任,伪造、篡改病历,诉讼时会直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每个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监督君有话说】
看完这些,应该怎么解决问题,心里有数了吧?想要打赢医疗损害相关的官司,主要是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医院和医生因为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也能给患者的诉讼加分。监督君相信,公平和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金鑫 审校丨王飞 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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