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某(男)与刘某(女)于2018年结婚,2022年3月其女陈小某出生。因刘某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意外,虽然陈小某平安出生,但刘某产后失去了生育能力。2022年8月,陈某在与刘某协商离婚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强行带走并藏匿尚未离乳的陈小某。本案中,刘某离婚后是否可以获得孩子抚养权?
以案说法
针对本案中离婚及抚养权的诉求,如果陈某与刘某无法协商一致,可采用诉讼手段,由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刘某可以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陈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由于本案中婚生女陈小某不满两周岁,尚未离乳,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刘某主张婚生子抚养权的请求,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刘某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陈某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提交至法院,比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陈某侵害刘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并以陈某直接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闽姐姐有话说
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任何一方以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若有一方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另一方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离异父母应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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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获2015年度“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来源/闽姐姐
编辑/陈佳颖
校对/薛莞馨
编审/颜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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