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已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可以参照《制度》执行。
《制度》施行后,民办高校应注意哪些财务风险呢,笔者现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就实务中,民办高校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点作简要分析。
笔者经归纳总结,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实务中主要有以下财务风险点:
1. 党组织在民办高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发挥作用情况
《制度》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财务工作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党组织在学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应该发挥作用。
另外,民办高校还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2. 财务会计制度依法依规建立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制度》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
1)民办高校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民办高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民办高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3)民办高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
3. 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的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第八条规定,……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校的,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另外,该国有资产的举办者及其出资额应该在申办报告、学校章程中予以明确,以及国有资产过户至民办高校的产权证明等。
4. 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受赠财产的法人财产权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若有捐资办学情况,则需有如下资料:捐赠人的身份情况、捐赠前资产的产权证明、捐赠协议、捐赠资产过户至学校的产权证明、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用途)情况。
5. 除了上述举办者外,民办高校其他举办者履行出资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该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包括货币、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都应该按照章程以及国家规定按时足额过户至民办高校名下。
6. 办高校举办者是否有抽逃出资情况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在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将已经投入过户至民办高校的货币、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重新过户至举办者名下。
7. 民办高校举办者或者利益关联方是否有侵占学校财产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举办者或利益关联方侵占学校资产的情况主要包括:
1)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是否取得办学收益。
2)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分红前是否足额提取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3)其他侵占学校资产行为,包括:侵吞财物;窃取财物;采用虚构事实,虚构合同将民办高校资产拒为已有;虚报费用;巧立名目,私分财物等。
8. 民办高校举办者或者利益关联方是否有挪用学校资产情况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或者利益关联方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挪用办学经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挪用办学经费用作资本投资入股,用作经商生产投入、将学校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用于集资、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彩票、用于兴建私人住宅、用于个人购买房产、还债、支付医药费、购置家具、用于走私、赌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
9. 民办高校是否有非法集资情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办学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利益关联方不得向教职工等进行非法集资。
10. 民办高校学费收取情况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且要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且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另外,民办高校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文源 | 行初子规(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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