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5年,某机电公司和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机电公司承租方某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xx街道xx村的房屋,用作厂房,租期五年。
2018年1月,该街道办开展一宅多户整治活动,方某的房屋被列入违建公告中。街道办没有和机电公司协商,而是直接通知方某领取相关的补偿,方某领取补偿后,2018年6月,街道办通知机电公司尽快搬离,否则将依法进拆除。
一周后,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强行闯入机电公司,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拆除前,街道办工作人员将生产设备、电器材料等搬出厂房,并通知机电厂的法定代表人立即搬走,然而强拆完的第二天,下起了大雨,生产设备遭受严重损害。机电厂的法定代表人和街道办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
2018年7月,机电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机电厂的损失。
二、被告答辩
1. 机电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方案,并非机电公司,机电公司只是承租人,因此机电公司无权起诉。
2. 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
街道办已经按照相关文件给予方某合理补偿,方某也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因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合法。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机电厂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3.机电厂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虽然机电厂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其承租房屋使用多年,租赁合同等证明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与其有利害关系,同时涉案房屋遭遇强拆,其生产设备也遭受损害,因此,机电厂有权提起诉讼,具备原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的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本案中,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前,未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也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强制执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故其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关于焦点三:机电厂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造成了机电厂合法设备的损失,因此应当赔偿。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此进行评估,价值大约在120万左右。但机电厂作为一个经营多年的企业,应知设备存放在外容易遭受损害,但其在得到通知后,并未立即将设备搬到安全地带,因此其对设备产生的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对于机电厂的损失,镇政府应当赔偿机96万。
四、法院判决
1. 镇政府强制拆除机电厂的行为违法;
2. 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机电厂损失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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