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霍某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霍某博退缴的违法所得3610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魏某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和魏某州、朱某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1年12月份,被告人魏某州将从上家“K”(具体情况不详)处获取的话术、公民个人电话号码数据及支付宝账号发给雇佣的朱某东、冀某珍、石某肖等人,四人冒充“易发金融”等公司客服,按固定话术对外拨打电话,让对方添加上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四人通过拨打电话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发布信息,被害人黄某因接到被告人朱某东的引流电话,添加其推荐的支付宝账号,被骗181088元。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魏某州、朱某东等人在沙河市销售电焊工等证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州随身携带的U盘内提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9448条,经排除重复数据后,共计18443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东手机微信收藏夹内提取了被告人朱某东于2020年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9626条,经排除重复数据后,共计19086条。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州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朱某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魏某州白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二部、苹果手机一部、黑色U盘一个、被告人朱某东红米手机一部、冀某珍蓝色ViVO手机一部、石某肖紫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沙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石某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石某洁受雇于上线朱某(在逃),使用朱某提供的手机、香港手机卡、公民个人电话号码、支付宝账号及话术,冒用“马上金融”贷款客服拨打贷款引流电话。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石某洁手机“QQ图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数据570条;自被告人石某洁手机图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数据5535条。以上电话号码数据共计6105条,经整理及筛查去重后为5390条。被告人石某洁通过拨打以上5390个电话号码发布贷款诈骗信息。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洁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石某洁香港手机卡2张、VIVO牌X23手机一部、苹果牌8P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沙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赵某、李某超、吕某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赵某组织被告人李某超、吕某辉及李某洋(另案处理)等人冒用“京东金融”“度小满”客服身份,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拨打贷款引流电话,赵某将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提现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超、吕某辉等人结算佣金,每单上线向被告人赵某支付50元,赵某向李某超、吕某辉等人支付30元。被告人赵某向李某超支付佣金58000余元(含李某超向李某洋等人支付佣金7635元),向吕某辉支付佣金约18000元,被告人赵某得款50000元。现三被告人已主动将各自违法所得退缴至法院。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超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吕某辉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赵某Redmik40手机一部、iphone12pro手机一部、Redmi4A手机一部、小米M14L7E手机一部、香港手机卡8张,被告人李某超苹果X手机一部、coolpad cool20手机一部、OPPOA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李某超退缴的违法所得50365元、被告人吕某辉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王某安、张某海、刘某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安明知郝某龙(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售自己的3套银行卡,并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购张丕君(已判决)、被告人刘某毅、张某海的银行卡6套卖给郝某龙,共计获利约3000元。该9套卡中有6套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共计涉案83起,金额142.869633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海明知王某安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仍然卖给其自己的2套银行卡,获利1150元。该两套卡涉案48起,金额77.4444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毅明知王某安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卖给其自己的两套银行卡,其中一套不能用,另外一套得款450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29.226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安的犯罪所得为2720元。被告人张某海、刘某毅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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