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王大姐在店铺负责收钱,她嫌陈大爷给的1毛钱太破旧,当场撕烂扔进了垃圾桶,两人发生争吵后,陈大爷把王大姐打的左眼失明,被要求赔偿390000元,可法庭却判陈大爷无责,不用赔偿。
王大姐在一家蔬菜店上班,陈大爷和老婆到这里来买菜,总共挑选了14.3元的东西,陈大爷准备付账的时候,老婆说她有零钱,就从兜里拿出了三张一毛钱给王大姐。
王大姐看到后就不高兴了,其中有一张烂的像豆腐渣,她认为这么烂的钱,怎么还好意思拿来买东西,可陈大爷的老婆却说:烂一点也是钱,你们可以拿到银行去兑换呀。而王大姐却想这么烂的钱,还叫我拿到银行去兑换,这不是坑人吗?所以,直接撕掉扔进了垃圾桶。
就是因为这个举动,陈大爷的老婆和王大姐辩论起来,陈大爷的老婆认为钱再烂,也不该把它撕烂扔进垃圾桶,这是对钱的一种侮辱,是犯法的。而王大姐却认为,你既然知道钱烂,还想让我拿去兑换,你来坑我就算了,还让我去坑别人。
陈大爷看见两人争论不休,就对王大姐说不要吵了,我扫给你就是,他带着怒气走过去准备线上付钱,可是,王大姐站的位置正好挡住了码,所以陈大爷推了一下王大姐,本意是想让她挪开一点,可就是这么一推,让王大姐产生了误会,以为陈大爷在打自己,于是,王大姐举起手打过去,陈大爷反应也很快,手肘一抬一挡,不巧正好撞到了王大姐的左眼。
随后,王大姐立马去医院救治,就因为这件事,让王大姐的眼睛流了两个多月的红泪水,于是,她拿着出院的单子找到陈大爷要求赔偿。
陈大爷自知理亏,主动提出可以赔偿王大姐9000元钱,但是王大姐对于这个赔偿额度不满意。于是,她来到当地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检测中心,报告结果显示,王大姐的左眼几乎失明,上眼睑也无法睁开,判定为7级伤残。
这下陈大爷慌了,当王大姐拿着检测报告找到他,要求赔偿33万时,陈大爷拒不答应,他认为自己就是那么挡一下,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对方是在碰瓷,顶多赔偿王大姐3万元。
两人协商不下来后,王大姐一纸诉状将陈大爷告上了法庭,并且赔偿金额也涨到了39万,而陈大爷也选择正面应对,请了人帮忙辩护。
本来以为王大姐胜券在握,毕竟左眼是7级伤残,这可不是小事情。可经过陈大爷的辩护员一分析,原来事情存在着诸多疑点。
于是,辩护员走访了王大姐的街坊邻居,了解到王大姐的眼睛以前就受过伤,在她17岁的时候打谷子,谷穗不小心戳到了她的眼睛,不过当时是治好了的。
陈大爷的辩护员又来到医保处,调取了王大姐的住院记录,却发现了一个秘密,记录显示在五个月前,也就是和陈大爷发生纠纷前,王大姐就因为眼睛去住过院,当时出院证明上面显示:左眼角皮内膜炎,视力为0.02。
据当时的医生说:王大姐刚来的时候,左眼只有光感,就是在黑暗的地方,只能够感受到有光而已,根本是看不见东西的。出院时恢复到0.02的视力,就是站在视力表前一米处,只能够看到上面一栏的字。
这说明:王大姐报告上面的左眼几乎失明,在五个月前就这样了。于是在法庭上,陈大爷的辩护人将这一情况反映上去,并要求因果测试,什么是因果?就是通过技术,检测王大姐的左眼看不见,是不是由陈大爷抬肘撞到眼睛引起的,它们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
检测报告显示:王大姐的视力在被打之前和被打之后没有变化,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庭宣判:王大姐的眼伤和陈大爷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驳回了陈大姐39万的诉求。但是陈大爷动手打人是不对的,他侵害了王大姐的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面的法律法规,判决陈大爷赔偿王大姐的手术住院费,共12609.38元,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事情终于完结了。
为了一毛钱,双方都不肯让步,造成现在两败俱伤的局面,王大姐的眼睛受二次伤害,陈大爷面临财产受损,都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人都老了,还这么任性。
大家对:王大姐和陈大爷为了一毛钱,折腾了一年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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