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华,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住乌鲁木齐市,大学文化。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大学毕业后,彭振华自愿申请到祖国边疆地区工作,被分配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期间,他曾连续十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并在30岁时当上了副处长、33岁时当上了处长,又在40岁时被提拔为副厅级干部,仕途上可谓是一帆风顺、春风得意。
彭振华本应有一个值得称赞的过去和前景美好的未来,但恰恰是出众的能力素质,工作上的如鱼得水,仕途上的一帆风顺,令他错误地认为自己本领大、能力强、素质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已经足够应付现有的工作。
2005年8月到和田工作后,彭振华手中的权力大了,求帮忙的人也多了起来,经常会直接面对金钱的诱惑。彭振华的世界观开始发生改变。“在极短的时间内,自己像变了个人似的,很现实、很功利了,认为人生短暂,要好好享受生活,何必那么苛求自己?”这也为其日后的违纪违法深深地埋下了种子。
2005年,还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彭振华在一次吃饭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田某某。
2006年1月,得知彭振华到和田地区任地委委员后,田某某萌发了去和田发展的念头。为了与彭振华搞好关系,田某某便前往和田“看望”彭振华,并在一次饭后送给彭振华1.5万元现金,这也是彭振华第一次收受大额现金贿赂。
“从刚开始收到一、二万时心中还有忐忑不安之感,到后来见到十万八万、十万二十万也逐渐觉得正常了”“现在不趁着有权多为自己捞取好处,以后就没有机会了。”这一心理变化导致彭振华在面对各种诱惑时逐步丧失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底线,追求不正当的物质利益。
之后彭振华便安排田某某干了一些村委会建设等工程,尝到甜头的田某某在彭振华任地委委员期间又先后十一次向其行贿,累计金额高达55万元。
2007年8月,在彭振华的帮助下,青岛某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中标了和田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一个标段。
为感谢彭振华的帮助,公司新疆办事处市场部经理杨某前往彭振华乌鲁木齐的家中送给其10万元现金,并表示按照规矩应该是20万,但因为手头比较紧,就先给10万,后来杨某又先后送给彭振华5万元、2万元现金。
2008年春天,杨某想运作一些新的水利工程,就到和田找彭振华,彭振华说:“一码是一码,以后咱们就按照规矩来。”杨某听后,就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给了他。
面对着所谓的“潜规则”,彭振华错误地认为“拿人钱财,替人办事”是一种社会常态,不做白不做,这种思想意识一经形成,就真正成了经不起金钱诱惑的腐化剂。
彭振华在和田地区任职期间,先后担任过多个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为了个人利益,他根本不讲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按程序办事的要求早就抛于脑后。和田地区某水库项目开始后,他更是利欲熏心,认识私营老板杨某某不久便为其帮忙承揽工程,收受其40万元好处费,并纵容杨某某打着自己的旗号招摇撞骗,倒卖工程。
此外,彭振华还伙同时任该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陈某某接受工程业主100万元的好处费,并在其宿舍进行分赃。
2010年至2011年初,彭振华安排其爱人分三次将所收现金转移至私营企业主欧某处。
2011年秋天,和田地区某一水利枢纽工程问题东窗事发,建设管理局局长陈某某等一批人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理。
据调查,彭振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行政执法活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现金共计369.1万元;接受他人为“联络感情”所送现金9.5万元;利用职权干扰正常市场经济规则,破坏招投标管理正常秩序。2014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彭振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7月,彭振华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王小宁李小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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