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一贯刑辩
作者:吕先三
我是安徽前律师吕先三。关于我在扫黑期间被构陷的案子,大家都略有耳闻了,感谢周泽、斯伟江等全国律师同行的声援,我才得以提前走出高墙。
由于这次冤屈,现在的我对律师同行的案件多了一份敏感和关切,尽管我已无法用律师的名义执业。这也算是我对律师同行的一种“报答”吧。
最近,我看到有关哈尔滨律师裴岩被抓的消息。他跟我一样也是民商律师。以前都说刑事律师风险高,没曾想,像我们这样的民事律师被抓,也渐成常态。在这些民商律师被抓的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虚假诉讼罪的身影,它已经隐隐然成为抓民商律师的口袋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什么是“捏造事实”?《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无中生有”型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对于“部分捏造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时间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以此对照裴岩律师的案子。他2015年代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该案中,卖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买方支付了房款。由于买方是城市户口无法过户,就找了个符合条件的村民代持,在空白合同的买方处填写了代持人的姓名。后因卖方拒绝过户,买方以代持人名义提起诉讼。裴律师代理该案。买方向一审法庭陈述了空白合同和代持事实。一二审均判决买方胜诉。扫黑期间卖方举报,刑案遂发,检方指控裴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
裴案的关键是那份卖方自愿签字的空白合同。从民事角度来看,这属于概括性授权;授权对方完善合同、默认完备后的合同内容和自愿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这种买方空白合同的合法性,最高法也有判例予以支持。
裴案跟我的案子有很多相似之处。我2014年和其他律师共同代理一起民间借贷诉讼,双方认可并经法院判决支持。扫黑开始,有人为了抹债,勾结公安指我涉黑诈骗,最开始检察院还能坚守底线,后因领导批示,公检法强推,终成冤狱。我那个现在也做律师的公诉人王云徽借了第一被告高利贷不还,应回避不回避。他还亲口对我说,知道我冤枉,但领导下了命令,必须有罪公诉,他只给公安端菜。如果法院判无罪,领导还命令他抗诉到底。一审12年,二审如果没有律师同行的声援,那我这辈子就搭进去了。
律师和法官不一样。律师代表的是委托方利益,在起诉之时只能看到委托人一方的证据,听到委托人一方的说辞。律师不能保证这些证据和说辞百分百真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法官要干的恰恰是在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证据、说辞之中去伪存真,形成合理判决。如果法律竟然要求原被告双方必须百分百真实,差个分毫就大刑伺候,那还要法官干啥?所以在我的理解中,律师只要不是故意参与捏造事实,就不应被控于虚假诉讼罪。但现在,形势不妙,司法越来越恶猜律师。
我不知道等待裴律师的命运会是什么?我们同是天涯沦落人,他的遭遇我感同身受,但我已无能为力,只能为此小文,祈求法律也能保护他这样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
吕先三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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