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报称,经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网传4名被害人在小胡同内遭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压等均为虚假信息。
通报还称,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6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一烧烤店内发生骚扰、打人案件,该案迅速引发热议,持续发酵。
针对此事,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曾表示,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并从全国抽调专家赴一线指导案件侦办,目前案件侦办进展顺利,具体情况会向社会公布。我们充分理解全社会对案件侦办工作的高度关注,也正因如此,专案组对涉及的每一条违法犯罪线索均全力以赴开展侦查调查,务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大家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彻底查清全案,依法严惩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通报之前,有关受害女子从楼上被扔下、遭受性侵害、被汽车碾压、去世等言论不时出现,受害女子的真实情况屡屡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在案件发生近三个月后,今天中午,央视新闻一段长达11分钟的视频首度披露了该案的多个细节,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某首度接受采访、被害人接受救治、陈某志接受警方讯问以及“保护伞”被留置等画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后,诸如“涉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何种刑罚?其背后的‘保护伞’又将怎样处理?”等新问题继续引发关注。对此,多位律师向“法度law”进行了解答。
一、官方通报显示,涉案犯罪嫌疑人涉恶但没有涉黑,这个定义准确不准确?两者在量刑时有什么不同?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
恶势力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黑社会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如下: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区别和联系:恶势力在组织形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重程度,但已经初具雏形。
通报表明:“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
陈某志等人的行为是属于黑社会组织,还是恶势力组织,尚需要按上述黑社会犯罪特征进行对照:(一)需确定陈某志等人的组织是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三)项已经符合;第(四)需要确定陈某志等人的犯罪活动是否达到了“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条件。
量刑差异:
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主犯、首要犯罪分子最高刑期均可为死刑。整体而言,黑势力组织犯罪的量刑比恶势力组织犯罪量刑重。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对于参与的其他犯罪分别定罪处罚后再数罪并罚。对于首要分子则对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3、对于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之规定:“13.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山东鲁衡(茌平)律师事务所郭宗林律师
首先,关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由此可见,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相比其他的犯罪,在定罪量刑、变更羁押措施、惩治手段等方面适用法律更严格,惩处力度更大。但是,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现行的刑法条文中并无“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务中形成的共识: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也可以把“恶势力”看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恶势力”的发展演变形成的。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情况通报》内容可以看出,自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多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的认定条件。
故,陈某志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定性准确。量刑时,对于涉及的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多个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具有前科和累犯的被告人,法官在量刑时还会从重处罚。
其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的四个组织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组织特征,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组织特征缺一不可。
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进行逐一对照:在组织形式上,黑社会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更具体,并且有着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固定的骨干成员;在经济特征上,黑社会相比恶势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案例,黑社会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在危害性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明显区别于“恶势力”。就像我们上面所说的,“恶”是“黑”的初级形态,“黑”是“恶”的升级版。
在量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比“恶势力”犯罪而言又多了一项罪名,在量刑时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霍文韬律师
“涉恶”和“涉黑”是两个相互区别又紧密关联的概念。“涉恶”具体指涉嫌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涉黑”具体指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来说,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发展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渡阶段。
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是法定的罪名,组织的纠集者、其他成员的组织、策划、参与等行为本身不构成法定罪名;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法定罪名,依法应对成员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二、官方通报,被打者均是轻伤或轻微伤,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量刑不会太高?这两项罪名,最高的量刑是多少?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
量刑的高低还要具体看涉嫌的罪名。因为本案检察院已经将该案定义为恶势力组织犯罪,且本案符合集团犯罪的特征,因而不会仅就本案构成的轻伤或轻微伤单个罪名定罪,而是将该犯罪集团所犯的集团犯罪一并算总账。
山东鲁衡(茌平)律师事务所郭宗林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况通报》显示,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程度,被告人陈某志等针对本罪的最高量刑为三年。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并不构成犯罪,轻微伤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警方会对有过错的一方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和注意的是,虽然陈某志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为三年,但是,《情况通报》显示,陈某志等人涉及刑事犯罪11起、行政违法4起,若数罪并罚,情节较重的,刑期极可能为十年以上。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霍文韬律师
具体量刑是以被告人就此事构成的具体罪名为基础进行确定的。现有的官方通报虽然说明了被害人的伤情状况但并未说明被告人就此事构成何种罪名,因此无法判断量刑的高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就本罪而言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恶势力并非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对形成一定“气候”又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犯罪组织的界定,并以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就恶势力这个概念而言没有法定刑。
但是实践中,无论是“恶势力”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都会涉嫌实施多个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现有官方通报也罗列了被告人涉嫌的多个罪名,对被告人的最后量刑需要根据其触犯的这些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后确定。因此,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最高量刑。
三、28人中,15人涉案被调查,其中包括8名警察,作为涉恶保护伞,会不会在量刑时会比打人者判的要重?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
会从重处罚。(但不好与打人者比,因为打人者在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尚未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山东鲁衡(茌平)律师事务所郭宗林律师
根据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关于严肃查处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通报》,对采取留置措施的8名公职人员,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
罪刑法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与打人者的量刑,要看两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分别依据他们触犯的犯罪进行处罚,不会因为公职人员是打人者的“保护伞”,量刑就一定会比打人者更重,但是,对于公职人员涉及的个罪而言,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出台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霍文韬律师
对被调查的8名公职人员如何量刑,需要根据每个人涉嫌的罪名进行确定,如果构成数罪的话同样需要数罪并罚,并且依法应从重处罚。
四、舆论关心四位被打女孩的情况。此前官方未公布详细情况,但按官方披露,四人均是轻伤、轻微伤,那么官方不公布是出于什么考虑?或者是不是涉及隐私问题?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
官方不披露详细情况出于什么考虑我们不知情,也不好做评判。本案不排除可能涉及保护隐私等问题所以不披露。另外,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还有很多待证的事实,有时出于办案需要有些信息不便披露。但及时披露肯定是大众的期待,也能避免和阻止有更多的猜测性信息或流言流传的最好的方式,更是民众参与监督,取信于民的最佳方式。
山东鲁衡(茌平)律师事务所郭宗林律师
首先,值得感恩和庆幸的是,四位被打女孩中两个轻伤,两个轻微伤,而不是更为严重的其他伤害。
根据司法实践和日常经验来看,官方未公开被打女孩信息和具体情况,是为了避免被打女孩在参与司法过程或网络舆论中受到“二次伤害”。唐山打人案自网络公开后,引爆舆论热搜,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成了全民的关注焦点。而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媒介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个人或自媒体为了吸引受众,追求自己的利益,会对一些报道进行重新加工发布,编织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抛出“完美受害者”的论调,扩大受众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就像这次《情况通报》澄清的内容:“经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网传4名被害人在小胡同内遭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压等均为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不仅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也给被打女孩及其家属再次带来了伤害。
被打的四个女孩,谁也不愿意去回想那个噩梦般的场景,旁观者的任何一份好奇都可能二次摧毁受害者的内心。因此,保护四个被打女孩的个人隐私,不去窥探和传播她们的隐私,就是对她们最大的尊重和共情,也是让她们从这次恐惧事件中走出来的关键。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霍文韬律师
需要明确的是“详细情况”需要详细到什么程度。一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应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本案仍处于刑事诉讼阶段,相关的证据材料均需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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