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界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永春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2年8月29日界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界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界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永春代理市长职务,报界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界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来源:界首人大
编辑:陈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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