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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运的MAERSK HUACHO/141E1次轮项下进境集装箱号:MRKU3865320,提单号 :K1N141E1126D,向海关申报为空箱。经查发现,该集装箱内有汽车拆解件11.8吨,属国家禁 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天津海关对该分公司科处4万元罚款。
吴国雄律师评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2、承运人对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承担连带责任,这是2020年4月29日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增加的规定,无疑增加了承运人法律责任。如何防范此法律风险,我认为:一方面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应尽可以做外观检查,对于有可能是固废的应该让托运人提供鉴定报告或者交纳处罚保证金;另一方面,在运输合同中应专门列明条款,对于托运人的货物一旦被鉴定为固废,托运人应负全部责任。
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规定了承运人对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是有限度的,即限于“退运、处置”,即限于行政责任,不能推广到刑事责任如走私废物刑责。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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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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