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在陆川县乌石镇某某村,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该案由陆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群众、村委会工作人员纷纷到庭旁听。
【案情回顾】
今年4月5日15点左右,陆川县乌石镇村民李某,在某村山岭上清除杂草时,为了方便,将清理好的杂草和树叶等,用打火机将其点燃,但因防火措施不到位,点燃的杂草堆很快蔓延至周边的林木,造成森林火灾,最终130000平方米的林木的林木被烧毁。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通过公诉人的庭审教育,李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认识到在山林里点火的危险性,深刻吸取教训,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陆川县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将于近期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5条规定:(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无小事,山火无情!
大家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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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陆川检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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