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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网 责编:戴慧慧 2022-08-17 09:51:20
踩着脚手架爬高,这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工作,工人需要时刻崩住安全这根弦,可意外往往就发生在一瞬间。两年前的一天,代先生在施工过程中,摘下安全带切换工作平台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了九级残疾的后果。在维权过程中,代先生将项目发包方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和雇主夏先生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雇主夏先生是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一方,世纪阳光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外发生在2020年7月。当时代先生像往常一样踩着脚手架给墙面贴保温材料。因为需要切换工作平台,代先生把勾在身上的安全带摘下来,可不料就在走动的过程中,代先生一脚踩空,从一层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尿道损伤、胸椎压缩性骨折,胸腹部和会阴处还有多处软组织挫伤。
代先生是在西海岸新区海尔信息谷工地工作时受的伤,这一项目是世纪阳光分包给夏先生的,而代先生也正是被夏先生雇来干活的,受伤后的医药费也都是由夏先生支付的。之后经过司法鉴定,代先生的胸椎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尿道损伤修补术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代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还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这次受伤导致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收入自然受到了影响。随后,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世纪阳光和雇主夏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代先生与夏先生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代先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夏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世纪阳光作为这一施工项目的发包方,因没能举证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代先生的说法,自己摔下脚手架时是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摘下了安全带,而且另一工作平台的脚手架还没有固定好,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法院认为,一方面代先生没有就自己所说的情况提供证据,另一方面他作为从事外墙保温工作的工人,应该对这一工作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也应尽到注意义务。综合各项事实,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代先生自己对这一事故承担10%责任,世纪阳光和夏先生承担90%责任,赔偿代先生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4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世纪阳光表示不服,认为法院对代先生的过错责任认定比例过轻。世纪阳光认为,从代先生到工地工作到意外发生,他对工作环境、工作难度以及工作的危险程度都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这次些受伤也是因为代先生自身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非公司未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导致。
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并未提供有效的危险防控管理及相应的安全培训,也未给代先生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存在主要过错的一方。一审法院判决雇主夏先生承担90%责任、世纪阳光作为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应予维持,遂驳回世纪阳光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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