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合同自出借金额发生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出借资金的凭证是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实质性构成部分,出借人要起诉某一方需要有出借资金给对方的行为,但在当下的P2P网贷领域,由于许多网贷平台本身是法律认可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借人并没有将钱直接借给平台方,而是出借给网贷借款人,因此从法律上讲,网贷平台不是网贷债务方,有些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也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角色的网贷平台和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起诉合规的网贷平台,在法院判决中往往无法得到有利的结果,这已是实践反复证明过的。从债权债务上讲,只有起诉逾期未还的网贷老赖借款人,才有把握在诉讼中获胜。
不过,起诉老赖在许多出借人看来并非易事。毕竟这些老赖都是有逃废债经验的,有的就是要借网贷清退狠捞一笔,怎么可能指望他们拿到一纸判决就老实还钱呢?其实在当下各地司法机关推行执行攻坚专项活动,提升执行质效的大形势下,打击老赖促进执行的效果已经有了根本性改善,形势对于包括网贷在内的各类民间借贷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十分有利。
由于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不少老赖因此获刑,逃废债的法律成本越来越高。就在不久前,山西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代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归还28万元欠款。代县法院于同日向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孙某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并隐瞒其所有的土地建筑物已被评估等待拆迁补偿收入的情况。待到执行法官再次去孙某某家时,发现其房屋已经拆除。经调查,孙某某在54万余元拆迁款到位后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是立即进行了转移,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罪行,但却悔之晚矣。在当下,类似的老赖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判刑的案件不胜枚举,司法严惩逃废债,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力度是非常之大的。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以身试法、藐视法律、对抗执行必将遭到严惩。在全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共筑社会诚信的氛围里,玖富出借人通过法诉老赖实现维权既十分必要也十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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