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几个人活埋毛某某之前,是否确认毛某某还活着?
这到底是管杀还管埋,还是直接活埋?
从通报上来看,至少是没有明确提到这方面的信息。之所以要提到这点,这关系到定罪问题。
如果这8名嫌疑人在殴打被害人毛某某之后,以为毛某某已经死了,以掩埋“尸体”的故意将毛某某活埋,这种情况下,在理论上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将会影响定罪。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性,这样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就非常大了,甚至可能因为年龄问题无法定罪。因为14周岁只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分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排除了故意杀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可以定罪,不满16周岁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这8名嫌疑人在明知道毛某某没死,故意将其活埋,那就妥妥的故意杀人罪。
不过犯罪嫌疑人是8个人,集体撒谎没有漏洞的可能性不高,相信事实如何不难查清。
第二,八名犯罪嫌疑人将都无法被判处死刑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到12岁,但是它只解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刑事责任年龄不到的问题。
而对未成年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这是《刑法》第四十九条的明文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三,本案还可能存在主从犯的问题
多人共同犯罪,主从犯永远是无法绕开的问题。
本案中,有明显的纠集者,有可能会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说来说去,还是那句话,对未成年人做法治教育,估计适得其反,还是加强道德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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