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时觉得卖淫女态度不好,以嫖娼为由,再次将卖淫女约出来,强奸发生性关系。1994年出生的陈某某,只有初中文化,2021年7月4日这天陈某某闲来无事,想去嫖娼,陈某某找到了卖淫女梁某某,二人约定了嫖娼的具体事宜。
嫖娼后,陈某某觉得梁某某对自己的服务态度不好,心生不满,想要报复梁某某。
2021年7月7日3时许,陈某某以嫖娼为由,再次将被害人梁某某约出来,骗至本市的一个房间内。在房内,陈某某使用毛巾绑住梁某某的双手,强行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本案的法律问题,陈某某是以嫖娼将梁某某约出来,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嫖娼和强奸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综合本案案情,陈某某和梁某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基于嫖娼卖淫行为,双方自愿发生的。
第二次,虽然陈某某开始约梁某某出来是基于嫖娼卖淫行为,但陈某某是为了报复梁某某上次态度不好的事情,以嫖娼的理由将梁某某约出来,双方实际并没有形成卖淫嫖娼的共同合意。即表示嫖娼卖淫行为根本没有开始,双方不是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
而当梁某某到达后,陈某某使用毛巾绑住梁某某的双手,强行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
以上可以看出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即开始时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以及后来的强奸行为。陈某某虽然职业具有特殊性,但因嫖娼卖淫行为未形成合意,不能因其开始的行为来否定后来的强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某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梁某某作为卖淫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梁某某也应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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