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针对江西吉安安福县某私立幼儿园发生的行凶伤人事件,安福县公安局通报称,2022年8月3日10时22分,一歹徒戴鸭舌帽及口罩持械窜至安福县城某私立幼儿园行凶伤人,造成3死6伤。经侦查,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辉(男,48岁,安福县寮塘乡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
最新消息显示,警方悬赏10万元通缉该嫌疑人。
今天16时30分左右,安福县教体局一位工作人员就该事件向“法度law”表示,暂不清楚情况,他们没有到现场去。该工作人员随后又称可以联系宣传部。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法度law”表示,一切情况以警方通报为准。
地图显示,事发幼儿园几乎处于安福县最为中心的位置,对面是当地大型购物中心——国光购物中心,与公安局仅隔一条街。
此外“法度law”注意到,有网传截图显示,警方通报中的刘某辉疑似于2017年4月8日纳入部级重点人员,“重点人员细类”一栏显示为故意伤害案。
按照上述网传截图中显示的户籍地地址,“法度law”于今天17时前后联系上了寮塘乡口塘村村书记,这名书记向“法度law”表示,刘某辉目前应该还是在逃状态,他原来一直在广东那边开店,是否吸毒不清楚,平时接触没有感觉特别的地方。
这名书记还表示,刘某辉已婚,爱人在老家生活,孩子在外打工。目前,刘某辉的家人已经知道了这件事,但也联系不上刘某辉本人。
如此性质恶劣的伤人事件再次引发公众热议。“法度law”注意到,此前已有多起幼儿园行凶案件发生。
2010年4月29日上午,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行凶事件。徐玉元携带单刃尖刀闯进该幼儿园,致使29名幼儿、3名教工和群众共计32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轻伤25人、轻微伤3人。
一审法庭查明,被告人徐玉元曾因干扰妻姐的正常生活、赌博,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因冒用他人银行卡等被单位除名,后从事商品直销亏本,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
法庭一审判决徐玉元死刑,后徐玉元提起上诉。当年5月26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徐玉元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四天后,徐玉元被执行死刑。
2010年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发生凶杀案,凶手吴焕明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并砍伤多人。次日,陕西汉中市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自杀和报复他人的念头,作案后,吴焕明返回家中自杀。
安福县幼儿园行凶伤人事件中,行凶者成为人们的关注点,鉴于目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披露较少,“法度law”特邀几位律师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辉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男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对象为幼儿,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必须严惩,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严重,最高可判死刑。
幼儿园相关机构如有过错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犯罪行为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也不是一概不负责任,要根据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行为,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例如,上海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被告人黄一川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法院认为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重大刑事案件,凶手将其罪恶的手伸向当地私立幼儿园,简直毫无人性可言。本案中,造成3死6伤的凶手涉嫌故意杀人罪。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必须要严惩造成3死6伤的凶手。
葛树春律师认为,凶手有预谋在幼儿园针实施暴力,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且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窜至安福县城某私立幼儿园行凶伤人,造成3死6伤,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葛树春律师认为,发生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的这起血案,又一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说明案发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还是存在疏漏和不足,安全防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探讨上述安全问题的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及伤者本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幼儿园进行索赔。因此,除了凶手要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之外,幼儿园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葛树春认为,尽管本案中的死伤者系凶手作案所为,但作为涉事的教育机构,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葛树春律师提醒,如果发现该凶犯行踪者应当在保护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报警。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近年来,多地发生行凶者蓄意砍杀幼儿、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如2018年6月,上海某小学家长和小学生在离校门口100左右距离的人行道上被因生活无着报复社会的黄一川砍杀,导致2名小学生死亡,一名小学生和一名家长受伤。2018年10月,重庆巴南新世纪幼儿园突遭一起恶性伤人事件,一群小朋友们正在教室外面做操,返回的途中被一个身穿红衣的女子冲进人群,持刀砍伤了14名幼儿。2022年8月3日,江西安福县一戴鸭舌帽的男子闯入某幼儿园,持械砍伤多名幼儿和老师,目前已经有三人死亡,包含两名老师,六人受伤紧急送医。
在这些恶性伤童事件中,因为死伤者多数是毫无防卫能力的幼儿或儿童,行凶者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如上海行凶案罪犯黄一川已经于2020年12月被执行死刑。
根据警情通报,江西安福县幼儿园伤人事件是因行凶者闯入了幼儿园进行行凶,导致重大伤亡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这一规定上看,因该幼儿园没能为在校幼儿提供安全保障条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因凶手主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即使在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承担赔偿物质性损失责任,所以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非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责任只能由幼儿园承担,换句话说,幼儿园将承担民事赔偿部分的主要责任。
目前行凶者尚未抓获,犯罪动机还不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毫无防卫能力的幼儿实施随机砍杀行为,足以表明了行凶者的反社会、报复社会的人格和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是说精神病人行凶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只有“行凶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无论是醉酒还是吸毒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而实施行凶或其他危害社会行为,都是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的。
幼儿园和小学、中学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各类幼儿园及学校均应加大学样安全保障投入,在校门口和校园内投入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新闻报道披露的信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者侵害后果。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但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了校园的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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