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骗钱,我只是帮他转账,从中挣点儿零花钱,我没有骗人之意,更没害人之心,怎么就犯法了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却不自知,当警察找上门时,才恍然大悟如梦初醒……
原来,当事人韦某待业在家。其友梁某(已判刑)找他帮忙,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为他人在电信网络上转移非法资金,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据统计,韦某先后为他人在电信网络上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异常资金90多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000多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韦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还予以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其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六千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婷 冯荟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