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谭谈交通》被成都游术文化有限公司起诉侵权全网下架,谭乔发布微博称自己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谭谈交通》(下文称“涉诉节目”或《谭谈交通》)自2005年3月开始制作,至2018年5月停止更新,谭乔于2021年8月辞去公职(2022年7月11日《声明》)。本文以《谭谈交通,谭警官,你上次不是开宝马X6咋又开面包车了,破产了?》一期节目为例,结合目前网络上可查公开信息,对谭乔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试作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后,经三次修改,自第一次修改是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是2010年2月26日,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目前不清楚涉诉节目的制作时间和涉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时间,本文假定涉诉节目的制作时间和涉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时间发生在2017年,以第二次修改的《著作权法》为依据,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下文称《审理指南》),对相关事实给予评价。
第一,《谭谈交通》是否是作品?
《审理指南》第1.6条规定,审查原告的权利客体,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主张保护的是否为作品或者是否为邻接权的客体,该客体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第2.1条规定,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需要主动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仅根据被告的认可即认定构成作品。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可复制。2.2条规定,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以《谭警官,你上次不是开宝马X6咋又开面包车了,破产了?》一期节目为例,本文认为,节目中人物和情节均是事先设计,素材经过剪辑,视频节目有字幕,经过后期的简单加工制作。该节目的情节、台词及素材体现出制作者的设计、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以视频形式展现,具有可复制性和艺术性,本文认为可以认定为作品。
第二,《谭谈交通》是何种类型的作品?
涉案节目具有视听形式,其作品类型可能构成视听作品中的某些形态,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有法官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素有三:一是有一系列的图画或者画面,二是这些图像或者画面能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上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三是放映这些图像或者画面时会给人以活动的印象、感觉(陈锦川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39页)。本文持相同观点。创作过程中,该类作品以文学剧本为基础,经过表演、拍摄、配音、录制、剪辑和合成等程序制作而成,但这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仅可作为认定其性质的参考标准。
目前不清楚涉案节目的具体制作程序,制作中是否有拍摄的剧本或者脚本,节目中谭乔台词完全是临时现场发挥还是有台本等。如果制作中有拍摄脚本且台词预先有台本,则涉案节目应为以类似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若无前述工序,以《谭警官,你上次不是开宝马X6咋又开面包车了,破产了?》一期节目为例,节目由一系列有紧密衔接的画面组成,放映时画面给人活动的感觉,满足前述三个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谭谈交通》也应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三,谁是《谭谈交通》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片酬。《审理指南》第3.1条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且极为重要,本文认为,制片者是承担财务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主动采取创作行动的自然人或单位。
以《谭警官,你上次不是开宝马X6咋又开面包车了,破产了?》一期节目为例,节目中并无制片者署名。而对涉案节目的制作,争议的双方谭乔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也无著作权相关约定。
涉案节目的制作虽然简单,但也需要资金、设备、人员及劳动力的投入,以及若存在侵权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如拍摄该节目,除谭警官外,还需要摄像机和汽车等设备,摄影师和出演人员或演员,后期剪辑和字幕制作,若拍摄有脚本或台本,脚本或台本需要创作者。诉讼中,对作品的权属审查可能涵盖如下问题:节目拍摄的摄像机和汽车由谁提供?摄影师的薪酬由谁支付?后期剪辑和字幕制作由谁完成,薪酬由谁支付?出镜人员是否有费用,由谁负担?如果由脚本或台本,创作者是谁?具有何种身份?是否有薪酬?由谁支付?即便是谭警官,涉案节目制作跨度周期达13年,制作3000多期,拍摄期间谁为其支付薪酬?或者其是否为节目制作而领取专项薪酬?另外,如果产生法律责任,如在摄制过程中摄影师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节目涉及人身权侵权纠纷,谁会成为被告?最后,谁主动提出创作拍摄该节目?谁是组织者?节目最终是由是制作完成?
节目制作需要人财物,缺一不可。本文基于可查的网络信息推断,尽管倾注大量心血,谭警官可能并非《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根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2022年7月11日发布的《声明》,“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节目,该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诉讼中,如果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谭谈交通》节目由其策划、编导和制作,则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应该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至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否为涉案节目的合作作者,本文认为,合作作品应同时具备两项条件:合作作者之间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图;合作各方参与创作活动,对作品的形成有直接和实质性贡献。涉案节目为公益普法类电视节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创作涉案节目属于其正常的经营范围,有创作的需求和意愿,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并无创作涉案节目的需求,也无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共同创作的意愿,因节目涉及专业问题,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仅对该节目派员予以支持。本文认为,涉案节目并非合作作品,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唯一著作权人。而且,即便涉案节目为合作作品,也不影响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对案件审理没有影响。
第四,四川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否适格?
《审理指南》第1.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四川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提起诉讼,不清楚具体的授权权利,如果仅授权四川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提起诉讼,但未授权著作权具体权项,若依据《审理指南》将无法获得支持。但《审理指南》仅对北京市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有指导价值,非北京地区未必适用。
第五,谭乔是否侵犯《谭谈交通》著作权?侵犯何种权项?
如前所述,若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谭乔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涉案节目,可能会侵犯涉案节目的著作权。
《审理指南》第1.15条规定,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并要明确具体权项。
目前不清楚具体的涉诉侵权行为,但根据网络可查的信息推断,涉案节目在网站下架,谭乔可能实施了在网站上传涉案节目的行为,原告可能主张谭乔侵犯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六,谭乔可能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目前不清楚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谭乔可能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谭乔的抗辩而定。如果确实存在前述行为,原告如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诉请,可能会被支持。
其次,如果原告只主张谭乔侵犯的著作权权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情形下,侵犯著作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且著作权人非自然人时,赔礼道歉诉请不会得到支持。
再次,关于赔偿损失,该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著作权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国有单位,涉案节目不是影视作品,而是公益普法节目,其制作涉案节目的目的是出于公益需要而非追求商业价值,目前无法判断在诉讼中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否会举证涉案节目产生的经济收入,如通过信息传播可能产生的实际收益,但估测可能不会举证,因为如果举证可能与其单位的性质及制作涉案节目的公益初衷相违悖。第二,不清楚原告举证谭乔上传涉案节目的时间,即是否在离职前发布。仍以2017年度为例,谭乔在公职期间发布涉案节目,其本职工作为交通警察,受单位指派主持涉案节目,通过涉案节目普及交通法规,发布涉案节目的目的不是为获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公益普法宣传,该种情形下,谭乔发布涉案节目是否为履职行为?即便不是履职行为,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过错,若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谭乔获得经济利益,本文认为,谭乔即便构成侵权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担忧的千万赔偿应该不会产生。
最后,关于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目的为要件,且违法所得应该较大。本文认为通过目前公开了解到信息判断,谭乔应该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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