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培训费533万元;
3.请求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是一起飞行员与某航空公司解约引起的的劳动纠纷,航空公司的理由是飞行员辞职,要支付培训费与违约金,合计1066万元。作为劳动者,飞行员肯定不会答应这种天价赔偿。
这个理由真的成立吗?
法院最后会怎么判?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劳动纠纷。
事情起因——飞行员辞职
老林,1986年出生,2006年至2008年由某航空公司出资,让老林进入飞行学校学习。2008年,老林从飞行学校毕业入职该公司,成为一名飞行员。2005年9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29日,老林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到公司即可,不用公司审批或允许。
但是航空公司却提出,人可以走,先把533万培训费和533万违约金先交了。
随后,双方僵持不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
老林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210万元,驳回航空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老林来说,这是天价赔偿金;
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这是一笔赔本的判决。
最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民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老林应当支付公司的培训费损失
在庭上,老林提出无需支付公司培训费210万元,老林解释:
1.我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出辞职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公司出培训费,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员工服务期内离职,要承担违约金。但是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培训协议,更没有约定服务期,让我承担培训费与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3.航空公司称对我进行了培训,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协议、付款信息和发票,如何证明培训费533万元?
4.我已为公司工作了12年,现在离职,公司要我承担533万培训费,和533万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面对老林的解释,航空公司仍然坚持1066元的赔偿,为此航空公司解释: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提到,“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飞行员的培训不仅仅在学校,根据飞行员的培养规律,飞行员要先在航校学习,到航空公司后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
3.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需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得惊人。
4.依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员流动管理办法》,机长的赔偿费不低于3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老林认可航空公司,为其提供了各种培训。同时,本院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故老林在航空公司多年担任飞行岗位,在此过程中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老林辞职应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因此,老林提出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航空公司的培训费损失。
本院根据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老林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参照民航业培训费的一般标准,酌情确定培训费损失为210万元。
航空公司在提出要求老林支付培训费损失的同时,另行要求老林支付违约金,综合航空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本院支持航空公司培训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老林支付航空公司培训损失费210万元,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
面对与劳动仲裁一模一样的结果,双方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老林——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庭上,老林的辩护律师提出:
1.航空公司没有实际证据,证明为老林提供了多少钱的培训,只是依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的支付费用参照标准。因此航空公司提出530万元培训费,无事实依据。
2.一审法院定出210万的培训费损失,依据的是《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已于2017年1月4日废止。因此一审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即便按照该文件,也应当按照该文件相关规定,“在飞行员服役时间超过10年后开始逐年递减,每超出一年递减20%。”老林已在公司工作12年,应递减28万元的培训费。
4.一般飞行员复训的有效期仅为6个月,这些训练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差异训练、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所以复训对应的服务期不应超过6个月。
对此,航空公司辩称的理由,与一审理由一模一样,未提交新的证据:
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老林辞职要承担培训费的损失和违约金;
2.飞行员的培训是持续的,且费用高昂;
3.一审法院判决金额,难以弥补我司的所有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1.老林于2008年入职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岗位,期间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
2.老林亦认可航空公司为其提供的各项培训活动。
3.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老林辞职应承担培训费与违约金。
4.航空公司并未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证明为老林的培训支付了多少费用,亦没有证据证明老林离职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对航空公司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老林应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老林、航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2022年7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汪Sir有话说
看完这起判例,大家是不是很惊讶,飞行员辞职居然要赔210万?飞行员的工资得多高呀!这210万元,是按什么标准定出来的?
飞行员的工资标准,我不是很清楚,但是210万是怎么定出来的,我倒是去查了下。
依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第1条:
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210万这个标准,但是细读这段话,我们会发现两个问题:
第一,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A航空公司要招聘B航空公司的飞行员,A航空公司要向B航空公司支付70-210万元的费用。现在老林只是辞职,并不是跳槽,凭什么要老林付这笔钱?
第二,这份文件规定的费用为70-210万元,就算法院判老林担责,为什么不是70万,而是顶格判210万元呢?
先说第一个疑问,在该文件第一条末尾,有这么一段话:
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老林与航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再说第二个疑问,为什么是210万元呢?
在二审中,老林的律师提出,该文件已经废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那为什么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还是采用这个文件呢?这对老林来说是不是不公平呢?
为此我特地查了下,这份文件是于2017年1月4日由民用航空局发文废止的。
为什么废止呢?
航协2017年发布的流动公约相关报告中提到,该文件是2005年颁布的,但是经过多年发展,航空公司引进飞行员的成本,其补偿费用已大大高于参照标准中的数额,取消参照标准,是为了让飞行员流动“交换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状况,期望劳动仲裁和司法部门可以按照市场价位审理此类案件。
读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吧,废止这份文件,是为了提高飞行员的违约成本。所以航空公司一开始就开出530万培训费和530万违约金。
由此看来,不管是劳动仲裁、还是一审、二审,做出210万的判决,更多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人才的流通与发展。
那么问题来了,这算不算法院偏帮劳动者呢?
不算!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这份文件当年是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后来经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供各地劳动仲裁委与法院处理相关劳动纠纷作为参考标准的。文件编号为法发[2005]13号。
此后,虽然由民用航空局废止了该文件,但是最高法并没有说法院处理相关案件,不能参考该标准。
所以在航空公司拿不出具体培训费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这一判决,显然是公平公正的。
写在最后
辞职要赔210万元,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天价赔偿,但是我觉得老林算是幸运的。
我查到该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在2017年有8位飞行员提出辞职,其中有2名机长、2名教员、3名副驾驶、1名飞行员。
该公司依据飞行员的职务与飞行时间,分别要求他们赔偿公司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的培训费,和等额的违约金。
最后法院判决飞行员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因航空公司没有提供具体凭证,予以驳回。
而查看这8起案件的裁判书后,我发现这家航空公司在老林案件中提的事实与理由,和那8起不能说一模一样,只能说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如果按那8起案件的审判思路,恐怕老林是要承担530万的培训费了。
所以与那8位同事相比,老林算幸运的了。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案号(2022)京03民终8132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查询该裁判书。
文|汪Sir聊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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