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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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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77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因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42.89元/股。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46,630,917股(含本数)且不超过53,703,543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限售期

比亚迪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比亚迪认购取得的本次发行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30,334.5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并拟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并编制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将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比亚迪的董事会秘书李黔同时为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本次非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并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措施,并同步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等相关内容。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78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因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42.89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46,630,917股(含本数)且不超过53,703,543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比亚迪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比亚迪认购取得的本次发行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30,334.5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并拟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并编制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将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比亚迪的董事会秘书李黔同时为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本次非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中,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并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措施,并同步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等相关内容。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79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2年4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8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87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于2022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落实,对所涉及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查、分析和回复,并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了修订。现根据规定对反馈意见回复的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81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46,630,917股(含本数)且不超过53,703,543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0,334.50万元(含本数)。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即发行53,703,543股(含本数)。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4、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850,648,190.52元,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61,833,635.06元。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0%(持平)、增长10%、增长20%。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2022年的盈利预测;

5、假定以2021年12月末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

6、假设2021年末至2022年末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期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情形;

7、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30,334.5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募集资金到位投入使用后,能够有效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从而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规定,科学、规范、严格地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强化股东投资回报机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经营业绩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积极地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管理模式。公司将持续加大人力资源整合力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为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在本人持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82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拟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发行股票。

比亚迪董事会秘书李黔为公司的董事,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2年3月22日,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签署了《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7月22日,公司与比亚迪签署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458F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注册资本:2,911,142,855 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成立日期:1995年2月10日

主要业务:比亚迪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3月31日,比亚迪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此数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1,000,000股H股和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司 SIGN INVESTMENTS LIMITED 分别持有的 195,000 股 H 股和 305,000 股 H 股;

注2: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 1,000,000 股 H 股;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通过易方达资产比亚迪增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 3,727,700 股 A 股;

注3:此数不包括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司 SIGN INVESTMENTS LIMITED 分别持有的 195,000 股 H 股和 305,000 股 H 股。

比亚迪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传福先生。

(三)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一期,比亚迪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比亚迪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 5%,比亚迪董事会秘书李黔为公司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履约能力分析

比亚迪作为上市公司及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领军厂商,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比亚迪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334.50万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低于46,630,917股(含本数)且不超过53,703,543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因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认购价格为42.89元/股。

五、《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一)协议签订主体及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年7月22日

(二)主要内容

公司与比亚迪已于2022年3月22日签署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双方现拟对《股份认购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条款变更

1.1双方同意,结合当前监管指引和双方实际情况,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股票认购的数量、价格与方式”之第1款“认购数量”约定变更为如下内容: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9,604,986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金额为人民币不低于200,000.00万元且不高于230,334.50 万元(以下简称“认购金额”),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以下简称“认购数量”)按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确定,认购数量不低于46,630,917股(含本数)且不超过53,703,543股(含本数),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甲方总股本的5%。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一方信息披露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认购数量。”

1.2双方同意,鉴于甲方已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股票认购的数量、价格与方式”之第2款“认购价格”约定变更为如下内容: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以下简称“认购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一方信息披露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认购价格。

因甲方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甲方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认购价格=调整前的认购价格42.99元/股-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0.1元=42.89元/股。”

第二条协议生效

2.1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2.2本补充协议作为《股份认购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以《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2.3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股份认购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2.4本补充协议及其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用于旨在影响本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2.5本补充协议在以下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补充协议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金额等的变更;

(2)《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

2.6本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冲突法规则除外)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7就本补充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所涉条款外的本补充协议的其它条款。

2.8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各份用作甲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使用,每一份文本均视为正本,各文本均构成同一份相同之文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与比亚迪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进一步完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本次交易将推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进展,符合公司发展目标及股东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盛新锂能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未发生交易事项。

2022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盛新锂能(含下属公司)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的交易金额(不含税)为13.12亿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公司与比亚迪签署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83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参股公司股权出售暨关联交易概述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湖北威利邦和河北威利邦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东盛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科技”)出售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威利邦”)和河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威利邦”)各4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湖北威利邦和河北威利邦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湖北威利邦和河北威利邦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公司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情况

(一)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根据公司与盛屯科技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中股权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1)首期付款时间及金额:双方同意,盛屯科技应于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支付标的对价的10%,即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壹万肆仟元(3,191.40万元);

(2)第二期付款时间及金额:双方同意,盛屯科技应于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司支付标的对价的50%,即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伍拾柒万元(15,957.00万元);

(3)第三期付款时间及金额:双方同意,盛屯科技应于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向公司支付标的对价的40%,即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陆拾伍万陆仟元(12,765.60万元)。

(二)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2022年7月22日,公司收到盛屯科技支付的第一笔交易对价款人民币3,191.40万元,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交易对价款收款情况。

三、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22年7月22日,河北威利邦4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河北威利邦股权。

湖北威利邦4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银行收款回单;

2、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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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新闻
2026-03-10 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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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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