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一份二审裁定,由原审被告因不服原法院判决而提出上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重复性雷同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原判认定,2016年至2011年间,刘某担任某镇党委书记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犯受贿罪。然受贿的直接证据“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是认定刘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因素,就此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受贿罪,后者即上诉。
审判观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关于高州市检察院在2016年1月22日13:07-14:00对上诉人刘某制作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能否采信的问题。该份笔录内容与早前10:00-12:25制作的笔录内容较多雷同,且同步录像显示,记录人员打字的动作较少,公诉机关对此未作出合理的解释,不排除是复制早前10:00-12:25制作的笔录,故该份笔录不予认定。
关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20:42-21:44在高州市检察院办案区对上诉人刘某制作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能否采信的问题。该份笔录内容与早前10:00-12:25制作的笔录内容较多雷同,且同步录像显示,记录人员打字的动作较少,不排除是复制早前10:00-12:25制作的笔录,故该份笔录不予认定。对刘某的传唤证显示该次讯问时间为18:20-21:44,但同步录像显示开始时间为20:33,讯问开始至录像有两个小时的时间差。刘某称办案人员在这两个小时时间内对其威逼利诱,要求其按照在纪委交待的内容供述。因公诉机关对此问题未给出合理的解释,该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有重大瑕疵,故不予认定。
律师评述:
物证是指控犯罪证据种类中最为直接、关键的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尤为关注。指控犯罪事实虽应当纵观全案证据,本案中公诉机关也确实提供了不止一份证据证明吴某存在抢劫的犯罪事实,但很可惜其他证据既非直接能够证明抢劫犯罪事实发生,且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性瑕疵,由此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变归结为了本案唯一的物证纤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定案物证应当是原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等。那么这个特殊情况,也是由具体规定的,如不易搬动、不易保存、必须交由特定部门报关如毒品、易燃易爆品、有毒物质等,或者原物在境外的,或者原物已经返还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在庭审中提交原物作为证据是举证一方必须遵守的举证规则,本案中,基层公诉机关在没有上述不能提交原物的情况下经过多次庭审仍未能提交原物,是对其指控事实举证不能的体现,原审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后作出判决,即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作者:侯晨晨 律师
校对:宋开诚 律师
单位: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成功获得案件不移交检察院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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